上海寧波商會

上海寧波商會

上海市寧波商會於2015年4月6日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批准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前身是上海市工商聯寧波商會(2006年4月15日成立),接受上海市合作交流辦公室、寧波市駐上海辦事處指導。現有會員近600家,行業遍布房產建築、電子電器、機械製造、新能源、新材料、國際貿易、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等。商會自成立以來,依託寧波、立足上海,以服務會員、服務寧波、服務上海為宗旨,以搭建平台、溝通交流,共享資源、共謀發展為主線,以發揮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影響、促進會員合作、凝聚鄉音鄉情為抓手,旨在傳承甬商文化、培育甬商品牌、發展甬商經濟、促進滬甬兩地交流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寧波商會 
  • 外文名: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 機構類別:商會
  • 成立時間:2006年4月15日
  • 會員人數:600多人
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事會,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八章附 則,組織機構,商會地址,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寧波商會。英文名稱為“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縮寫為NCCS。
第二條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來自寧波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登記設立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為促進上海、寧波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在本會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具備組建條件時應及時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寧波市人民政府及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利益,加強上海和寧波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一)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收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滬甬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促進企業發展和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履行商會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七)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合作交流、信息服務、經濟考察、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經貿洽談、會展會務、培訓業務、公益事業。
第九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本會由寧波在滬企業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 十一 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取得本市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商業機構登記證書。
第 十二 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 十三 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 十四 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四)辦理本會交辦和委託的事項;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本會要求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 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等不履行會員義務,在本會書面通知提醒後仍無實際行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 十六 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 十七 條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基本情況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事會

第 十八 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九 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 二十 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代表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也可以委託執行會長負責召集或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黨的領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具有較高的企業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在會員中具有較強的親和力和號召力,具有較高的公信度;
(三)熱心參與、支持商會工作,具有較好的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的任期為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的任期應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的數量不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執行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應是中國內地居民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自願服務社團的精神,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 三十 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執行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人選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 四十 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 五十 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7年7月16日第 三屆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組織機構

組織結構組織結構

商會地址

上海市楊浦區楊樹浦路1088號東方漁人碼頭A區1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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