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物生理學會

上海市植物生理學會。成立於1979年。是由上海市植物生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理事長是學會的法人代表。是上海市植物生理學會的掛靠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植物生理學會
  • 成立於:1979年
  • 隸屬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 性質:地方性學術團體
  • 現有會員:團體15個,個人450人
學會概況,理事會,章程,

學會概況

上海市植物生理學會,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下屬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現有團體會員15個單位,個人會員450人。
學會的宗旨是“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植物生理學工作者,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以及加速實現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學術交流、促進教學創新、推動科學普及、提供業務諮詢。
學會接受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理事會

第八屆理事會
理 事 長:衛志明
副理事長:陳萬生、何祖華(常務)、黃劍華、瞿偉菁、唐克軒、張慶費
秘 書 長:黃繼榮
副秘書長:何秀萍、胡永紅、郁萌萌(專職)
理 事:陳 沁、戴詠梅、鄧志瑞、丁如賢、何亞麗、黃清俊、蒯本科、李小方、米華玲、馬 偉、
朴鐘澤、秦 俊、吳曉春、 薛紅衛、薛萬新、姚 雷、楊仲南、張大兵、張冬梅、周銅水、張 森、張 雯、周志疆、朱為民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市植物生理學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本市植物生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地開展國內外學術上的交流和自由討論。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植物生理學工作者,為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以及加速實現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開展學術交流、促進教學創新、推動科學普及、提供業務諮詢。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本學科研究、教學和生產的人員;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本學科研究、教學和生產等方面工作,或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在本學科領域工作多年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應的學術水平者;在讀研究生;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以及與本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有優先取得本團體有關學術資料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
(六)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3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行退會,本團體將追繳其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領導理事會換屆籌備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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