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改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上海為了合理安排房改資金使用而出台的一項制度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住房制度改革資金(以下簡稱房改資金)的合理使用,根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改資金使用的原則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權利與義務對等;多存多貸,低息有償;解困優先,適度傾斜;加速周轉,滾動增值,確保房改資金用於解決住房問題的使用方向。
第三條
本辦法的房改資金是指公積金、住宅建設債券資金、出售市統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資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認可的住房資金,以及房改資金使用中增值的資金。
第四條
房改資金的使用方向:
1、有關提取、繼承、受遺贈結餘公積金本息的支付以及住宅建設債券的兌付;
2、單位建造、參建、聯建、購買職工住房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專項低息貸款;
3、個人購買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費用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低息貸款;
4、由市房委會決定的專項建房貸款或撥款;
5、為房改資金增值的證券購買和專項貸款。
1、有關提取、繼承、受遺贈結餘公積金本息的支付以及住宅建設債券的兌付;
2、單位建造、參建、聯建、購買職工住房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專項低息貸款;
3、個人購買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費用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低息貸款;
4、由市房委會決定的專項建房貸款或撥款;
5、為房改資金增值的證券購買和專項貸款。
第五條
各類房改資金使用分配與比例:
1、公積金和住宅建設債券資金,按實際歸集資金總量的87%用於單位和職工和住房專項貸款,13%用於備付準備金和增值資本金;
2、市統建新住房和直管舊公房出售後所得的資金、住房出售優惠價房後地方分得的資金均作為地方財政資金,全部用於市統建住房建設貸款或撥款。
3、房改增值資金的使用方向為住宅建設貸款、備付準備金的補償、貸款風險儲備、貼息優惠與資金管理成本開支等。
1、公積金和住宅建設債券資金,按實際歸集資金總量的87%用於單位和職工和住房專項貸款,13%用於備付準備金和增值資本金;
2、市統建新住房和直管舊公房出售後所得的資金、住房出售優惠價房後地方分得的資金均作為地方財政資金,全部用於市統建住房建設貸款或撥款。
3、房改增值資金的使用方向為住宅建設貸款、備付準備金的補償、貸款風險儲備、貼息優惠與資金管理成本開支等。
第六條
本市的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及其職工,在完成公積金繳交與住宅建設債券認購任務後,因建房、購房、私房翻建、大修等需要,在資金不足時可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住房專項貸款。
第七條
單位申請住房專項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貸款單位是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
2、貸款項目已納入本市購房或建房的計畫和房改資金貸款計畫;
3、購房或建房資金自籌部分已落實,並具備了購房房源或開工條件;
4、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能力;
5、能提供銀行認可的有代為償還能力的擔保人。
1、貸款單位是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
2、貸款項目已納入本市購房或建房的計畫和房改資金貸款計畫;
3、購房或建房資金自籌部分已落實,並具備了購房房源或開工條件;
4、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能力;
5、能提供銀行認可的有代為償還能力的擔保人。
第八條
職工個人申請住房專項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購房或建房的證明,並已落實其他資金;
2、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能力;
3、須辦理相應的住房抵押或單位擔保手續。
1、具有購房或建房的證明,並已落實其他資金;
2、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能力;
3、須辦理相應的住房抵押或單位擔保手續。
第九條
單位的住房專項貸款額度,原則按單位名下職工公積金餘額和認購的住宅建設債券資金之和的87%核定。對居住條件較差的單位,貸款額度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120%。職工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自建住房造價或購房價的50%。
第十條
根據建房周期,單位建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單位購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的月利率原則上按照高於公積金與住宅建設債券資金平均利率的1.5‰確定,低息貸款的結息方式與其他貸款結息辦法相同。貸款單位必須按期歸還貸款本息,逾期還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擔保人負責清償。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貸款利率按不同貸款年限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