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拍賣辦法

《上海市房屋拍賣辦法》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7月29日發布,1988年08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房屋拍賣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07-29
  • 生效日期:1988-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7-29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上海市房屋拍賣辦法
(1988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活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房產交易,加強對房屋拍賣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以拍賣形式售賣房屋,暫限於市區公管房屋、系統自管房屋和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房屋。產權不清的房屋和經批准拆遷並控制戶口遷入地區的房屋不得拍賣。
第三條拍賣公管房屋,須經市房產管理局批准;拍賣系統自管房屋,須經主管局批准;處理人民法院依法拍賣的房屋,須由人民法院授權委託。
第四條經營房屋拍賣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拍賣人),須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條房屋拍賣是房產交易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拍賣房屋須由房屋出賣人委託拍賣人進行,並簽訂房屋拍賣委託契約。
第二章 委託
第六條除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房屋外,房屋拍賣須由出賣人與拍賣人按下列規定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一)出賣人填寫委託拍賣房屋情況表;
(二)出賣人提交房屋產權證或有關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
(三)出賣人提交批准房屋拍賣的有關檔案;
(四)出賣人交驗房地產完稅證明;
(五)出賣人與拍賣人簽訂房屋拍賣委託契約;
(六)出賣人預付房屋拍賣開價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第七條人民法院委託拍賣人拍賣房屋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委託手續:
(一)簽發委託拍賣通知書;
(二)填寫委託拍賣房屋情況表;
(三)提交拍賣房屋的法律文書。
第八條拍賣人須核實委託拍賣房屋現狀和審核出賣人提交的證書、檔案合格後,方可接受房屋拍賣委託。
第九條房屋出賣人不得參與其委託拍賣房屋的應買活動。
第十條委託拍賣房屋情況表的內容包括:房屋出賣人姓名、房屋地址、房屋面積、房屋建造年份、房屋結構、房屋類型、房屋獨有或共有、房屋相鄰關係、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備的使用狀況等。
第十一條拍賣房屋可以確定底價,也可以不確定底價。房屋出賣人須確定拍賣房屋底價的,應在簽訂委託拍賣房屋契約時提出,也可委託拍賣人測估後議定底價。
拍賣人對房屋拍賣底價應保守秘密。出賣人委託拍賣人測估房屋底價,應支付估價費。
第三章 拍賣程式
第十二條拍賣人接受房屋拍賣委託後十天內,可用登報或公告等適當方式,發布房屋拍賣信息。發布房屋拍賣信息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屋所在地點和房屋類型;
(二)應買人的條件;
(三)看房時間和方法;
(四)房屋拍賣日期和拍賣場所;
(五)應買人的保證金金額;
(六)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應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拍賣人登記並繳付保證金。保證金於拍賣程式終結後退還。
第十四條拍賣人負責通知、組織、安排應買人看房,並解答應買人提出的問題。
第十五條房屋拍賣活動由拍賣人指定的主持拍賣人主持,並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應買人憑保證金收據領取編有號碼的報價牌進入拍賣場所。
(二)主持拍賣人介紹本次拍賣房屋的情況和拍賣應知事項。
(三)主持拍賣人報出拍賣房屋的開價。
(四)應買人持牌報價。
(五)主持拍賣人在應買人報價後,須及時並重複報出應買人牌號及其報價。
(六)應買人再報價,後報價須高於前報價,報價不限次數。
(七)應買人報出的最高價由主持拍賣人連報三遍並滿三分鐘而無應買人競爭報價時,最高價已達到或超過底價的,由主持拍賣人以槌擊板,為拍賣成立的表示;最高價不足底價的,主持拍賣人可作不為出賣的表示而撤回,並當場公布底價。
(八)拍賣成立後,買受人應即向拍賣人預付房屋拍賣價百分之四的定金,預付的保證金抵充定金;拍賣成立後,買受人不預付定金的,視同違約,應向拍賣人支付房屋拍賣價百分之三的手續費,預付的保證金抵充手續費。拍賣重新開始。
第四章 付款簽約
第十六條買受人應在房屋拍賣成立後十天內付清房屋價款;買受人逾期付款的,出賣人可解除拍賣房屋的約定,買受人預付的定金無返還請求權。
第十七條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房屋價款的同時,應將房屋騰空移交買受人,並由拍賣人協助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房屋騰空移交買受人,買受人可解除拍賣房屋的約定,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八條房屋拍賣成立或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撤回拍賣的,出賣人均應向拍賣人繳納房屋拍賣價百分之三的手續費,預付的手續費可抵充。法院委託拍賣房屋的手續費在拍賣後的房屋價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出賣人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撤回拍賣的房屋,或根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解除拍賣約定的房屋,需重新拍賣時,應另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二十條買受人取得房屋後,應憑房屋拍賣的有關證明文書,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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