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匯集和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承辦機構)
市房地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動。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第四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職責)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匯集、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
第五條(政務公開)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將土地交易規則、運作程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守則和工作人員監督辦法等在顯要位置張掛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抽選評標專家)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的評標專家庫。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第七條(公開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發布以下信息: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可以以協定方式出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三)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四)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轉讓信息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結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的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上海房地資源網、房地產交易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範圍)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
(二)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委託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公開交易規則)
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統稱“公開交易”)方式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規則,組織公開交易活動。
經公開交易活動後,中標人、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契約,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協定規則)
工業用地和商業、金融、旅遊、娛樂、服務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供地公告發布後,規定的申請用地期限屆滿只有一個用地申請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協定出讓規則與申請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意向書,並將該意向書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公示期滿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契約的,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交易結果。
有兩個以上申請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規則)
經濟開發區下列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當以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一)涉及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除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經公開交易活動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並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規則)
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報送原出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意向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意向書,也可以直接委託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實施拍賣、掛牌交易。土地使用權人與意向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意向書的,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轉讓意向書,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用地申請。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沒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向轉讓雙方當事人出具公示結果報告單,由當事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則)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土地審批許可權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通知土地使用權人收回土地使用權;經審核需要收購併與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同意收購的,通知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收購儲備;經審核同意轉讓的,核發準予轉讓通知書。
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準予轉讓通知書的,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交易活動。其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交易活動,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簽訂房地產轉讓協定,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房地產轉讓結果、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數額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
第十四條(其他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則)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約定公開交易的方式。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後,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交易服務費用)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受委託提供土地交易服務的,可以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相應服務費用。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嚴格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第十六條(投訴舉報)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設立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土地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制訂業務規則)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土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施行時間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