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

《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和更好地促進發展、保障民生及規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通過居住登記享有相關民生服務事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2月27日印發,共二十一條,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市政府
  • 發文字號:滬府規〔2019〕11號
  • 印發時間:2019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滬府規〔2019〕1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更好地促進發展、保障民生,規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通過居住登記享有相關民生服務事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及其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辦理居住登記的實際地址,應當以規範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門核准的門弄號為準。
第四條(居住登記)
本市戶籍人員中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戶分離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有多個居住地的,應當選擇一個經常居住地,作為辦理居住登記的實際地址。
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民生服務事項。
第五條(租賃房屋條件)
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房屋,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及其相關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與人口導向政策相匹配的財力分配和保障機制。
市房屋管理局負責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居住登記享有相關民生服務事項的政策,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職責)
各區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負責落實在其行政區域內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後的相應服務具體事項。
第八條(申請)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應當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台申請辦理居住登記。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居住登記,並提供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委託書。本市戶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記,由其監護人負責申請辦理,並提供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九條(所需材料)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或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複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居住房屋產權證明、租用公房憑證、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時提供的各類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的不予辦理登記。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時重複提供。
第十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登記辦理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噹噹場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一條(憑證發放)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後,經審核,對符合辦理要求的,當場列印《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回執)》,交申請人備存備查。
第十二條(居住地認證)
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網上電子認證。
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提供相應服務事項。
第十三條(居住地變更)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後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台,重新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四條(註銷)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遷回戶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台,提交《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註銷申請表》申請註銷居住登記。
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抄告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該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註銷居住登記信息:
(一)登記人辦理居住登記後非實際居住的;
(二)登記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登記的;
(三)登記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登記要求的;
(四)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五條(救濟)
對註銷情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覆核。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予以覆核。申請人居住情況經覆核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抄告申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該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恢復已註銷的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義務)
房屋出租人應當督促、配合本市戶籍人戶分離的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對不辦理居住登記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報告。
第十七條(社區綜合協管隊伍任務)
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在開展社區內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基礎信息的日常採集中,對發現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應當督促其辦理居住登記,並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十八條(信息系統)
本市依託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專業採集、一口整合、專業維護、資源共享”的機制,以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規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地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違規處罰)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在非實際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騙取相應居住地服務事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者居住,或者不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發現辦理居住登記中有違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情形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實施細則)
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一)增加了可由他人代為辦理的情形。為方便戶籍人員辦理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在原有的本市戶籍未成年人監護人代為辦理的基礎上,針對不便前往辦理居住登記的戶籍人員,提供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便民利民服務。
(二)調整辦理居住登記需提交的材料。根據2018年印發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將《個人戶口卡》納入有效身份證明範圍。同時,按照申請人居住房屋的類型,對遞交的合法住所證明材料作了進一步明確,在原有的“居住房屋產權證明、租用公房憑證、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之外,增加了集體宿舍證明。
(三)增加居住登記註銷情形。在由有關部門認定後進行註銷的基礎之上,對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遷回戶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進一步明確了戶籍人員主動向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註銷其居住登記的操作辦法。
(四)調整“居住地辦理人戶分離居住登記”的規定。根據“全市通辦”“一網通辦”的要求,取消了申請人前往“居住地”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規定。
(五)調整部分文字表述。將規定中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修改為“市房屋管理局”,“衛生計生”調整為“衛生健康”,“區縣”“區、縣”統一修改為“區”,“嚴禁弄虛作假”修改為“對弄虛作假的不予辦理登記”,“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統一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增加“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台申請、重新辦理和註銷居住登記”,明確“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時重複提供”,並將《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修改為《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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