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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辦法》的通知
滬民規〔2024〕14號
各區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慈善信託設立備案、變更備案、重新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委託人)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委託人或者多個委託人。
第四條(受託人)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同一慈善信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受託人時,應當確定其中一個受託人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
第五條(受益人)
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指在慈善信託中享有信託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等。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確定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受託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六條(監察人)
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監察人。慈善信託的監察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組織。鼓勵委託人選取與受託人不存在利害關係的、具有較高公信力的主體擔任慈善信託監察人。
第七條(備案機關)
本市登記註冊的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由市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本市登記的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由準予其登記或予以認定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
同一慈善信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託人時,委託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的受託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本市民政部門應當共享設立備案、變更備案、重新備案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信託登記)
信託公司新設立的慈善信託項目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履行登記義務。
第九條(設立備案)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檔案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檔案向備案機關進行備案,按以下要求向備案機關提交書面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一)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申請書;
(二)委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關於信託財產合法性的聲明;
(三)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準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信託檔案,並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慈善信託名稱(慈善信託名稱一般依次包括字號、信託目的,並以“慈善信託”字樣結束);
2.慈善信託目的;
3.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監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住所(如設定監察人);
4.受益人範圍及選定的程式和方法;
5.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狀況和管理方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
7.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託報酬收取標準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五)開立慈善信託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定,非資金慈善信託除外;
(六)信託財產交付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七)其他材料:
1.金融監管部門信託登記系統預登記完成通知書(本項材料僅適用於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情形);
2.信託監察協定和監察人身份證明(如設定監察人);
3.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承諾書。
第十條(變更備案)
備案後,發生以下變更事項時,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簽訂慈善信託變更檔案之日起7日內,向原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一)增加新的委託人;
(二)增加信託財產;
(三)變更信託受益人範圍及選定的程式和方法;
(四)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一)上海市慈善信託變更備案申請書;
(二)變更後的信託檔案;
(三)新增委託人的,應同時提交新增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新增信託財產的,應同時提交關於信託財產合法性的聲明、信託財產交付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新增委託人或新增信託財產的,均應提交新的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承諾書;
如當月發生兩起或兩起以上變更事項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併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重新備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出現依法解散、法定資格喪失、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難以履行職責的情形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託人。變更後的受託人應當在重新簽訂慈善信託檔案之日起7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申請重新備案時,受託人應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一)上海市慈善信託重新備案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出具的慈善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情況報告;
(三)作為變更後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準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重新簽訂的信託契約等信託檔案;
(五)開立慈善信託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定,非資金慈善信託除外;
(六)其他材料:
1.信託監察協定和監察人身份證明(如設定監察人);
2.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承諾書。
第十二條(服務指導)
慈善信託備案納入“一網通辦”平台,受託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線上提交備案材料。
對受託人已經提交並且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材料,無須重複提供。
受託人可預先向備案機關溝通備案事宜,備案機關應予以指導。
第十三條(備案受理)
備案機關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備案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出具備案回執。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備案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備案完成後,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台(“慈善中國”)上公開慈善信託相關信息。
受託人應當按要求在“慈善中國”上發布慈善信託設立情況說明,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報告、財產狀況報告,慈善信託變更、終止事由等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慈善法》《信託法》《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對慈善信託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附屬檔案:
1.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申請書
2.上海市慈善信託備案承諾書
3.上海市慈善信託變更備案申請書
4.上海市慈善信託重新備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