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310000MJ49534731
社會組織名稱:上海東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社會組織類型:基金會
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證書有效期:2023-08-04至2028-06-05
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慧之
成立登記日期:2018-06-14
註冊資金:300萬元
業務範圍:資助、開展濟困、扶老、助殘、助學、災害救助的慈善活動。
住所:上海市上海市奉賢區上海市海灣旅遊開發區金匯塘路999號慈慧蓮舍
發展歷史
2017年上海東海觀音寺方丈慧之法師為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將多年之心愿:成立基金會一事,提上日程。因緣和合2018年2月4日立春之日正式確立捐贈150萬元人民幣同時善信陸晨沁捐贈150萬元人民幣,合計捐贈300萬元人民幣,擬發起設立上海東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組織架構
上海東海慈慧公益基金會理事會名單
理 事 長:慧之
副理事長:王慧、陸晨沁
秘 書 長:孫志祥
理事:鄭學信、史文清、袁永林、何奮、張國恩、陸維中、顧備軍、黃春華、劉新榮、裔月琴、屠曉斌、阮友興、郁紅
組織章程
上海東海慈慧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東海慈慧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基金會開展黨的工作。本基金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助力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第五條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來源於 上海東海觀音寺、陸晨沁,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奉賢區金匯塘路999號慈慧蓮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資助、開展濟困、扶老、助殘、助學、災害救助的慈善活動。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由17~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
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五)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六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三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第十條規定使用的支出;
(二)必要的管理費用的支出。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單筆募捐金額50萬以上的募捐活動 ;
(二)單筆投資金額50萬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接受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慈善公益
2023年12月18日,甘肅臨夏州積石山縣發生6.2級地震發生後,上海東海慈慧公益基金會向甘肅地震災區捐贈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