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標準認定辦法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標準認定辦法》,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2008-9-11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標準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房屋物業
2008-9-11

法規內容

一、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質量,有效推進全市建築建材業“統一、規範、聯動”受理服務平台建設,根據《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標準化建設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受理服務中心)、區(縣)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及專業分中心(以下簡稱各分中心)。
三、指導原則
循序漸進、突出重點,標準管理、全面提高。
四、組織模式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交委)負責全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標準的規劃、制定、認定和監督。上海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五、認定條件
(一)受理服務單位已掛牌成立;
(二)申報單位使用全市統一的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信息系統;
(三)符合貫標認定的各項要求。
六、認定程式
(一)申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單位,經上級部門同意後,填報《貫標認定申請表》,向市建管辦提出認定申請。
(二)受理。市建管辦按照“日常受理、階段認定”原則,定期組織開展核驗認定工作。
(三)核驗。市建管辦通過資料覆核、現場查看、社會評價等方式,對申請單位貫標情況進行核驗,並形成核驗意見。
(四)公示。在開展核驗工作的同時,在相關網上公示申請單位貫標情況一周,聽取各方意見。
(五)上報和認定。市建管辦匯總意見,上報市建交委。市建交委根據上報意見,予以認定。
七、發證及有效期
市建交委向通過貫標認定的單位頒發證書。該證書應懸掛在受理服務大廳顯著位置。通過的認定證書自發證之日起2年內有效。
八、復驗
發生下列情況的,已通過認定的單位須提出復驗申請:
(一)認定有效期已滿。
(二)受理服務視窗人員變動達50%以上。
(三)申請單位發生重大變動,與申報通過的貫標認定有差異。
九、收回認定
發生下列情況的,市建交委可以收回原認定證書:
(一)不執行標準。
(二)復驗未通過。
十、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建交委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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