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區規土局《關於加強商業及辦公建築建設管理的暫行意見》的通知

本通知適用範圍是商業金融業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商務辦公用地、混合用地上的商業、辦公建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區規土局《關於加強商業及辦公建築建設管理的暫行意見》的通知
  • 發文單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
  • 領域:商業及辦公建築
  • 性質:政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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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規劃管理中發現一些建設單位報送的辦公建築層高大大高於合理的一般辦公建築層高,更有建設單位在售樓宣傳中以“一層價格、二層享受”作為賣點,造成業主可以內部插層的錯覺,同時對規劃指標的嚴肅性、建築的消防和結構、建築節能、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物業管理、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為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統一管理規範,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2006 J556-2006)等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適用範圍
商業金融業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商務辦公用地、混合用地上的商業、辦公建築。
建築控制要求
(一)任何項目應按核提的規劃條件進行設計,並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切實發揮公共設施基本功能,打造現代服務業,提升城市品質。
(二)建築設計應符合設計規範,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積配置比例,嚴格控制將完整的辦公平面空間劃分為若干小單元分隔。鼓勵建設以大空間開放式格局為主的辦公建築,單套建築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商業及辦公建築標準層須按層集中設定衛生間、開水間,不得分戶設定燃氣管道。確因使用要求,需建設小於200平方米單元式(非成套)獨立劃分空間的,小於200平方米單套面積之和原則上控制在總建築面積的20%之內。
(三)標準層層高控制:單套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層高不大於4.0米;單套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層高不大於4.5米。設計方案不得採用具有住宅類(含公寓、別墅)居住建築功能的平面布置形式,不得設定陽台(除酒店)。其建築主要立面應當具備公共建築的外立面形式與建築特點,體現商業及辦公建築形態特徵。
(四)規土部門核提規劃設計條件時,對混合用地應明確建築用途的面積比。對於商業建築開發建設單位應持有不低於30%的物業。上述要求應作為規劃設計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契約。
監督管理
區規土局
1、方案審批時須嚴格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要求審查,對違反契約約定的方案,不予批准。對已受讓的土地,契約未做約定的,在項目方案審查時參照本意見實施。
2、對在建項目,規土部門要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在日常巡查及規土綜合驗收環節,嚴格按工程許可內容覆核,發現內部插層、變相增加建築面積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立即查處,對拒不整改的,依法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3、對因擅自插建、改建導致建築間距、日照、規劃控制線保護距離不符合規定的,必須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得以罰代拆、以罰代沒。
區房管局
1、加強商品房銷售監管,開發企業應在售樓現場張貼預售許可證、銷售方案,並告知房屋的規劃批准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及物業、水、電等收費標準。
2、要求物業按照規劃批准的用途進行管理,對改變用途、改擴建等情況勸阻、制止無效的,在相關部門認定後,進行限制登記,並經市局同意,停止網上預(銷)售。
區建交委
加強對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擅自修改設計方案、不按照經審圖通過的施工圖施工、不按規定監理等違法行為,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部門
城管、消防、工商、供水、供電、燃氣等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共同做好商業及辦公建築的審批管理工作。對已竣工使用的商業及辦公建築,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建築使用管理,對使用單位或業主擅自插層、改變使用性質的行為應予糾正。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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