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上海市土地調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規土資籍規〔2017〕395號
各區規土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土地調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土地調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本市的土地調查,保障
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土地調查條例》和《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調查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實施。
第三條 (基本含義)
土地調查是指對土地的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自然屬性和土地權屬等社會屬性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基本農田狀況進行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的活動。
第四條 (調查目的和作用)
土地調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本市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和自然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和生態資源保護制度,全面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土地調查是不動產權籍調查和自然資源調查的重要基礎。
第五條 (基本原則)
本市土地調查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領導機構)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領導擔任組長的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建設、農業、財政、統計、民政、環保、綠化、水務等部門負責人。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土地調查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和檢查,審議土地調查計畫和方案,處理土地調查中涉及的重大事宜。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調查的日常工作。
區政府成立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部門。
第七條 (實施部門)
市國土資源部門是本市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土地調查政策制定、計畫和方案編制、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等。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區土地調查的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建設、農業、民政、綠化、水務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調查,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實施土地調查。
第八條 (經費保障)
市和區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調查計畫,落實土地調查專項經費,分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從嚴控制經費支出。
第九條 (宣傳報導)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土地調查的意義、程式和要求。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應當及時搞好土地調查的宣傳報導。
第二章 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調查內容)
土地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第十一條 (土地調查的種類)
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
第十二條 (全國土地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全國城鄉各類土地進行的全面調查。
本市的全國土地調查,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要求,結合本市土地利用特點,編制全市的土地調查實施方案並經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審議,報國土資源部核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土地變更調查)
本市的土地變更調查,是指由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全國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和城鄉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變化情況,進行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地籍變更調查。
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狀況變化情況的調查。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情況,及時更新土地利用現狀圖件和土地利用資料庫。
地籍變更調查,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變化情況的調查。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以不動產單元(宗地)為單位,隨時調查,及時變更地籍圖件和資料庫。
第十四條 (土地專項調查)
土地專項調查,是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範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的專門調查。
全國性的土地專項調查,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土資源部要求實施。
全市的土地專項調查,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確定調查內容,制定計畫和方案,報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後,組織區國土資源部門實施。
區的土地專項調查,由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報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國土資源部門土地調查工作的指導,並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土地調查進度,研究解決土地調查中的問題。
第十六條 (進度通報)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土地調查進度的通報制度。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土地調查和全市的土地專項調查確定的工作時限,定期向本級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通報各區土地調查工作的完成情況,對進度緩慢的區進行重點督導和檢查。
第三章 土地調查的機構及人員
第十七條 (土地調查機構)
市國土資源部門所屬的地籍事務部門具體承擔市級土地調查日常事務。
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落實專門機構,具體承擔本區土地調查日常事務。
在土地調查中,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應當選擇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或本市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並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名錄管理)
本市的土地調查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
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列入本市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一)具有法人資格,近3年內有累計契約額300萬人民幣以上,經本市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的土地調查項目;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備條件;
(三)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完善有效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保證制度,近3年內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不良記錄;
(四)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0名;
(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條件的,可以根據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
對本市土地調查單位名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土地調查單位和人員的要求)
在本市從事土地調查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開展土地調查,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調查對象提供虛假的調查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對其登記、審核、錄入的調查資料與現場調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四章 土地調查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條 (成果匯交和上報)
土地調查成果包括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資料庫成果。
各類土地調查成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逐級匯交制度。
對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國土資源部統一要求,以每年12月31日為統一時點,形成書面材料並逐級匯總上報。
第二十一條 (成果質量控制)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責任制,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調查成果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二十二條 (成果驗收)
全國土地調查的成果驗收,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
全市的土地專項調查,由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調查成果初步驗收合格後上報,由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成果進行最終驗收。
區的土地專項調查,由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調查成果進行驗收,並報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調查成果資料庫管理)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土地調查資料庫,並對全市土地調查成果實行統一管理。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制定土地調查資料庫管理的制度和標準,根據土地調查成果,及時更新維護土地調查資料庫。
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的規定,設定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調查資料庫的更新和維護。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區國土資源部門土地調查成果更新和維護情況進行抽檢。
第二十四條 (成果公布)
土地調查成果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本市的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市、區政府依次公布。
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由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按年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
全市的土地專項調查成果,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公布。
區的土地專項調查成果,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成果套用)
依法公布的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以及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和依據。
用地報批、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不動產登記、自然資源登記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礎數據與圖件資料的活動,應當使用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調查成果。
因其他公益目的需要使用未公布或屬於保密範疇的本市土地調查成果,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向市、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書面申請,經同意並簽訂保密協定後方可取得。
第二十六條 (成果共享)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成果共享機制,通過簽訂共享協定,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
市、區土地調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共享使用本市土地調查成果。
第二十七條 (檔案管理)
土地調查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及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存檔,統一管理。
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調查的檔案保存工作,設立專門檔案庫,用於存放調查資料及成果。
保管和使用土地調查成果資料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保密管理的規定,建立數據管理的保密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表彰和處罰)
對土地調查工作中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表彰和處罰,依據《土地調查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背景依據
土地調查是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200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貫徹落實《條例》,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土地調查工作體制和機制,2011年4月,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及市土地調查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起草了《上海市土地調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由市政府於2012年6月21日印發。《實施辦法》對土地調查的目的意義、領導機構、實施部門、經費保障、組織實施、機構人員、調查成果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實施辦法》實施5年以來,為本市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二調”數據成果套用、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和農村地籍更新調查等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土地調查基礎數據對規劃國土資源管理作用日益凸顯。特別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對土地調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要求。2017年初,國土資源部等七部門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16〕192號)明確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統一進行確權登記,相關的自然資源調查以土地調查為基礎來開展。二是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市已於2016年10月8日全面實施。為適應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需要,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要求加強土地調查與其他不動產調查的聯繫,在土地調查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體系和工作機制。三是與相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銜接。2016年12月底,國土資源部等8部委頒發《關於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20號)明確深化國有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土地調查成果套用的範圍進一步拓展。
考慮到上述情況,結合《實施辦法》已經頒布5年,需要延期或修訂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並重新印發,並會同各區政府實施。
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修訂稿主要進行了以下調整:
(一)增加了與不動產登記和自然資源調查相關的內容
第四條(調查目的和作用)增加了生態資源保護、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不動產權籍調查和自然資源調查等內容。第十三條(土地變更調查)將土地調查的基本單位由“宗地”調整為“不動產單元(宗地)”。第二十五條(成果套用)增加了不動產登記和自然資源登記的內容。
(二)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銜接
第二十五條(成果套用)中“建設用地報批”調整為“用地報批”。
(三)關於經費保障
刪除第八條(經費保障)中“土地調查專項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四)其他調整
考慮到崇明縣已變更為崇明區,將全文“區(縣)”統一改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