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上海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上海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級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財教〔2016〕4號)、《上海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滬財預〔2015〕193號)等國家和地方有關財政管理規定,結合上海電影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是指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按規定繳入上海市國庫的部分。
第三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根據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編制預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範圍和資助標準
第五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資助影院建設和更新改造。
(一)對符合條件的新建影院,在其投入正常運營後三年內予以專項資助。年度資助金額根據影院運營狀況、票房情況核定,每家影院原則上不高於其年度票房收入的3%。
(二)對符合條件的影院更新改造予以一次性資助。資助金額根據影院改造實際支出情況核定,最高不超過其改造前一年度票房收入的3%。
第六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獎勵優秀國產影片製作、發行和放映。
(一)經評選確定,對票房排名靠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突出及製作技術突破創新的優秀國產影片出品單位予以獎勵,每部影片獎勵金額不高於600萬元。申請單位須在上海市註冊,並作為第一出品方取得該片《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二)對在上海市註冊的,發行政府推薦的重點影片、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獎勵,每部影片獎勵金額不高於150萬元。
(三)對放映國產影片成績達標的影院予以獎勵,每家影院獎勵金額原則上不高於其放映國產影片票房收入的3%。
第七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資助重點國產影片及文化特色、藝術創新影片放映。
對經上海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管委會”)審定的,列入由中宣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國家部門牽頭推進的重大主題紀念活動的指定放映篇目的重點國產影片,以及傳承中華文化、具有藝術創新價值的影片的放映單位予以適當資助,每家影院每部影片資助金額不高於10萬元。
第八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可以用於支持電影票務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維護,具體包括:影院票務信息管理系統、影院票房實時監控系統、影院放映質量實時監控系統等。
第九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可以用於經市財政局、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批准的電影事業發展其他支出。
第十條上海市管委會根據上海電影事業發展實際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確定年度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支持重點和扶持政策,制定年度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使用細則。
第十一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徵收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在市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應納入市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上海市管委會辦公室應按規定編制年度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收入支出預算,經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後,納入市級政府性基金預算,並按程式報經批准後批覆下達。
上海市管委會辦公室應根據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審核,並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納入市級政府性基金決算。
第十三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財政和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制定符合專項資金特點的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財政和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經營性電影放映單位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外,不得申請上海市電影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
(一)安裝使用未經備案的票務軟體;
(二)同一時期安裝和使用兩套以上(含兩套)電影院票務軟體產品;
(三)改動票務軟體及相關票房收入數據;
(四)未經審批私自增、改建影廳、擴充座位數;
(五)未通過當年度年檢;
(六)不上報票房收入數據又不履行相應報告程式;
(七)偷、漏、瞞報票房收入數據;
(八)拖、欠、拒繳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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