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院票務系統(軟體)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電影院票務系統(軟體)管理,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影市場環境,維護電影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態勢,依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影市場管理規範電影票務系統使用的通知》(新廣電發〔2014〕12號)及《電影院票務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276-2013),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總則,票務軟體管理,使用管理,檢查及監督,違規行為處理,附則,附屬檔案,

總則

(一)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電影資金辦”)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電影院票務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數據平台”),負責全國電影院票務數據的接收、統計和服務,以及全國電影院計算機售票系統的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影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影專項資金省級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電影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影院計算機售票系統的管理工作。
(三)本細則所稱電影院,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固定場所的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
(四)本細則適用於所有在電影院安裝使用的電影院票務管理系統軟體和各類電影票網路代售票務軟體(以下簡稱“票務軟體”)的檢測備案、銷售和使用。
(五)本細則所稱票務軟體商,指所有通過檢測備案並在國內銷售電影院票務軟體的單位和企業(含提供電影票代售服務的單位和企業)。
(六)電影院必須安裝和使用通過檢測、備案的票務軟體進行售票和票務管理,嚴格執行《電影院票務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276-2013)(以下簡稱“現行技術標準”)和相關市場管理法規。

票務軟體管理

(一)票務軟體產品備案
1、在中國境內市場上銷售、安裝和使用的票務軟體須符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布的現行技術標準,並在電影資金辦進行備案。
2、電影院票務軟體商申請其票務軟體產品備案,須向電影資金辦提交軟體產品備案申請、營業執照(副本)、軟體安裝光碟(可供HTTP下載的軟體包)、需求文檔、設計文檔、用戶手冊、服務承諾書(見附屬檔案)及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等相關材料。
3、電影資金辦對電影院票務軟體商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出具委託檢測書,由總局電影技術質量檢測所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票務軟體商承擔。電影資金辦依據軟體檢測報告對通過檢測的票務軟體予以備案,出具備案證書,並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4、電影票網路代售商申請其電影票代售軟體產品備案,須向電影資金辦提交網路代售軟體產品備案申請、營業執照(副本)、ICP許可證、服務承諾書和軟體著作權登記檔案等相關材料。
5、電影資金辦對電影票網路代售商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出具委託檢測書,由總局電影技術質量檢測所進行檢測(含自助取票機接口檢測),檢測費用由電影票網路代售商承擔。對通過檢測的電影票網路代售軟體,電影資金辦依據軟體檢測報告予以備案,並發放UsbKey硬體數字證書,以接入電影院本地票務軟體系統。
6、凡獲準進入市場的電影票網路代售軟體須向國家數據平台開放唯讀數據接口(包含選座售票原始數據以及公鑰請求)。
7、票務軟體商應對票務軟體的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保證安裝、使用的票務軟體與通過備案的票務軟體一致,杜絕篡改、偽造票務軟體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票務軟體產品定期審查
1、備案的票務軟體有效期為三年。無版本變化和功能修改的票務軟體,在有效期滿前60天內須報電影資金辦進行覆核,由電影資金辦重新核發票務軟體備案證書和UsbKey硬體數字證書。
2、電影資金辦對覆核結果進行公示,對不按要求履行事先申報流程、擅自變更軟體的票務軟體商,取消其備案並予以公示。
(三)票務軟體升級
1、票務軟體在備案有效期內,涉及現行技術標準要求的模組和功能發生改變和升級的,需向電影資金辦提交版本變更備案申請,並重新檢測、備案。
2、票務軟體在備案有效期內,未涉及現行技術標準要求的模組和功能發生改變和升級的,應向電影資金辦提交軟體安裝包,以提取MD5關鍵值存入國家數據平台備案信息庫。電影資金辦將不定期進行抽檢,以驗證是否符合現行技術標準。
3、遇技術標準發生調整,票務軟體商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軟體修改,重新送檢備案。同時應承擔對所有已安裝票務軟體的升級義務,完成對相關電影院票務系統軟體的調試安裝和培訓工作。
電影院票務軟體

使用管理

(一)電影院安裝(換裝)票務軟體
1、電影院同一時期只能安裝和使用一套通過備案的電影院票務軟體產品。
2、新建電影院應在國家數據平台中的公共平台進行註冊,如實、完整填報電影院相關基礎信息,並向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提供電影院營業執照、放映許可證等材料。省級電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編制、發放電影院編碼和UsbKey硬體數字證書。
3、電影院票務軟體必須安裝使用UsbKey硬體數字證書,並確保票務軟體系統時間與台北時間一致。
4、電影院安裝或換裝票務軟體,須向票務軟體商索取票務軟體產品備案證書複印件備查。
5、電影院安裝或換裝票務軟體後,須通過UsbKey硬體數字證書完成電影院編碼等信息的載入,並向電影院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電影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
6、各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電影主管部門收到電影院驗收申請後,會同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電影院所裝票務軟體進行驗收檢測,並與國家數據平台備案信息系統進行核對。對通過票務軟體驗收的電影院,出具安裝驗收確認書。
7、電影院應確保票務軟體的座點陣圖與《電影院基礎信息表》一致。
(二)電影院基礎信息變更
1、已完成註冊並正常經營的電影院,如遇基礎信息變更,應及時通過國家數據平台更新,並由省級電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2、電影院變更院線時,應及時通過國家數據平台更新,並由電影資金辦審核確認。
(三)電影院票務軟體停用及註銷
1、電影院經營終止或暫停放映電影業務,須向屬地縣級以上(含縣級)電影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國家數據平台向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終止經營的電影院須交回UsbKey硬體數字證書。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應對此類電影院UsbKey硬體數字證書予以停用,並報電影資金辦備案。
2、對不提交申請註銷、暫停放映電影或連續未上報票房數據兩個月以上的電影院,省級電影主管部門可停用UsbKey硬體數字證書。
3、已終止或暫停放映電影業務的電影院重新開業,應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重新申報,經批准後方可啟用票務軟體。
4、註銷後的電影院,其電影院編碼予以封存,其他電影院(包含新建電影院)不得占用該電影院編碼。
(四)電影院售票管理
1、電影院票務軟體中用於編排放映計畫的影片名稱、影片編碼及影片其它基本信息,必須通過票務軟體信息數據接口從國家數據平台統一下載。
2、電影院在票務軟體中編排的放映計畫(包括放映影片和開場時間等)必須與實際放映相一致,所有實際放映的場次(包括會議租場中的放映)必須如實地在票務軟體中編排或登記相應的放映計畫。
3、電影院須按規定使用電影院票務軟體出售電影票,並按現行技術標準中規定的時間要求向國家數據平台報送票房數據。特殊情況下採取其他方式出售電影票的,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售票信息補登進入電影院票務系統(軟體),並報送至國家數據平台。
4、電影院售出的電影票必須是通過備案許可的票務軟體列印的電腦票,符合現行技術標準,標明電影院名稱、影片片名、放映時間、票價、影廳名稱、座位號及影票信息二維碼等必要信息。電影院票務軟體只能列印、出具電影票。網路代售渠道取得的電影票,其主券票面上應列印票價和網路代售費,其它費用均須單獨出具票據並在電影院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5、觀眾進場觀影時,必須持經票務軟體記錄並列印(含符合現行技術標準並通過檢測合格的自助取票機列印)的電影票入場(票務軟體故障無法出票的情況除外),並且必須一人一票。各類兌換券、電影卡、通票、團體票及網路代售憑證等觀影憑據,必須通過電影院票務軟體記錄並列印成電影票後方可進場觀影。自助取票機應與電影院售票軟體伺服器直接連通,並安裝於電影院實際經營場所範圍之內。
6、電腦票上列印的票價必須與觀眾實際支付的票款、上報國家數據平台的票價一致。列印的影片片名必須與觀眾實際觀看的影片一致。
(五)退票和補登
1、因停電、機器故障等原因造成正常放映無法進行的,電影院須於相應放映場次結束前,通過電影院票務軟體向持票觀眾進行退票。當時無法通過電影院票務軟體退票的,應在故障恢復後的當日如實通過國家數據平台提交退票申請。
2、因停電、機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票務軟體無法售票的(電影院正常放映業務未受此影響),電影院須使用經省級電影主管部門認可的備用票完成售票,並於七日內將備用票售出情況補登錄入票務軟體(備用票使用管理規定由各省級電影主管部門自行制訂)。
3、特殊情況下,場次結束後的仍需要進行退票操作或超過七天仍需進行補登操作的,電影院須通過國家數據平台向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4、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收到電影院場次結束後的退票或補登請求後,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凡審核通過的電影院,須於48小時內完成相關操作。48小時內未完成相關操作的,須重新提交申請。其中:退票操作由電影資金辦終審,補登操作由省級電影主管部門終審。
(六)數據上報
1、電影院須於當日12時前向國家數據平台上報前一營業日統計數據,上報的統計數據應包含前一營業日內所有放映活動的數據,應保證及時、完整、準確。當日未放映電影的電影院,也應傳送營業狀態信息數據。電影院因故不能上報統計數據的,應及時報告,由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核實後在國家數據平台內錄入未上報原因。電影院應在故障排除後向國家數據平台補報統計數據。
2、電影院(含電影票網路代售商)須於每次售票操作完成後的10分鐘內將每張電影票的相關原始數據上報至國家數據平台。因系統、網路故障導致原始數據上報中斷的,須在故障排除後補報。
(七)通知和訊息
1、電影院票務軟體須接受主管部門通過國家數據平台傳送的各類通知和訊息,並提供相關通知和訊息展現界面,以便於相關操作人員及時了解。
2、通知和訊息中附帶工作任務的,電影院須按其內容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並通過國家數據平台向傳送通知和訊息的主管部門反饋完成情況。
(八)數據恢復(遷移、清理)
1、票務軟體系統內的歷史數據和相關日誌至少應保留三年。進行票務軟體數據恢復(數據遷移或數據清理),須提前24小時向電影院所在地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應在國家數據平台核心對票房數據的一致性,確認完整無誤後方可函告票務軟體商及電影院進行數據恢復(遷移或清理)。
2、電影院票務軟體內數據毀損的,可通過國家數據平台完成票房統計數據的下載和恢復。

檢查及監督

(一)電影院票務軟體使用檢查
1、各地縣級(含縣)以上電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電影院票務軟體的驗收和檢查工作。具體實施由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實施辦法和檢查費用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
2、除電影院票務軟體新裝或換裝必須進行驗收檢查外,每三年應進行一次複查。同時,還應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並將各項檢查結果及時上傳至國家數據平台。
3、每次檢驗應履行完整的檢驗流程,現場採集電影院票務軟體特徵碼並與國家數據平台備案信息系統進行比對驗證。
4、票務軟體商應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提供售票軟體在電影院本地伺服器內的安裝目錄、Linux伺服器唯讀許可權的用戶名和密碼等檢測所需的必要信息。
(二)電影院票務軟體使用監督
1、電影資金辦負責對全國電影票網路代售網站UsbKey硬體數字證書的發放、停用等進行統一管理。
2、省級電影主管部門對本省電影院UsbKey硬體數字證書的發放、停用等進行統一管理。
3、電影觀眾可通過掃描所購電影票的二維碼,通過國家數據平台對電影票的真實性進行驗證。

違規行為處理

(一)票務軟體商違規行為
1、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2、將未經備案的票務軟體提供給電影院安裝使用的;
3、各版本票務軟體抽檢不符合現行技術標準的;
4、協助電影院安裝兩套(含兩套)以上票務軟體的;
5、協助電影院篡改、偽造票房數據的;
6、逾期未年檢的;
7、不履行升級義務的;
8、其他違規行為。
(二)電影票網路代售商違規行為
1、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2、協助電影院篡改、偽造票房數據的;
3、未將售票信息及時報送到國家數據平台的;
4、實際銷售的票價及服務費金額與傳送到電影院票務系統的數據不一致的;
5、通過任何形式的數據封裝或數據調用等方式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開放網路代售接口的,或通過其他電影票網路代售商的數據接口開展網路售票的;
6、使用非規範接口的自助取票機列印電影票的(列印的電影票票面內容不符合現行技術標準、所附二維碼虛假等);
7、在網路代售終端上(網站、移動終端等任何形式的代售界面)沒有明示影票價格和網路代售費用的;
8、逾期未年檢的;
9、其他違規行為。
(三)電影院違規行為
1、安裝、使用未經備案的票務軟體的;
2、同一時期安裝和使用兩套(含)以上電影院票務軟體產品的;
3、對票務軟體及相關票房數據進行改動的;
4、向觀眾出具非正規電影票的(包括手工票及經手工塗改的或票面必要信息列印不完整的電腦票);電影院出票價格與觀眾支付金額不符的;電影票上列印片名與觀眾實際觀看影片不符或電影票上無明確影片片名的;
5、擅自更改數據上報地址、生成上報檔案路徑、上報頭檔案等系統設定內容的;
6、不上報票房數據又不履行相應報告程式的;
7、偷漏瞞虛報、挪移票房,造成票務統計數據不實的;
8、其他違規行為。
(三)處理
對違規票務軟體商和電影院,除適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影市場管理規範電影票務系統使用的通知》中規定的處理措施外,可合併或者單獨進行以下處理:
1、違規的票務軟體商,視違規情節,由電影資金辦註銷其票務軟體備案資格、停用UsbKey硬體數字證書。
2、違規的電影院,由省級電影主管部門暫停電影院UsbKey硬體數字證書,停用時間視電影院違規情節酌定。

附則

本細則由發文單位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票務系統(軟體)供應商承諾書
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影市場管理規範電影票務系統使用的通知》(新電發〔2014〕12號)的通知要求,以及《電影院票務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276-2013)的技術標準,對本公司生產的(版本為V版)票務軟體產品作出如下承諾:
保證上述票務軟體產品符合《電影院票務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276-2013)。
保證安裝和使用的票務軟體產品是通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並通過國家電影專資辦備案的。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保證對票務軟體擁有完全的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獨立承擔因侵權形成的訴訟和賠償。
保證安裝、使用的票務軟體與送檢通過的票務軟體一致,保證不篡改、偽造票務軟體。
服從監督管理,若本公司票務軟體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願意接受國家電影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影資金辦的處罰措施,賠償因違規行為給各相關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