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管理規定,政策,發布時間1985年11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85年11月25日
- 地區:上海市
規定內容
第二條 本市外商投資、中外合作投資、我國投資的建設工程委託國外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包括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設計,下同)、施工,以及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或者與國內設計、施工單位合作承接本市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凡委託國外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須由工程籌建單位(或由工程籌建單位委託的中方代理單位,下同)向中方區、縣、局一級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稱市對外經貿委),同時抄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下稱市建委)。
市對外經貿委收到申請報告後,應在三十天內會同市建委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書面告工程籌建單位或中方代理單位;申請報告批准後,工程籌建單位方可與國外設計、施工單位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契約簽訂後,工程籌建單位應以報送申請報告同樣的程式,報市對外經貿委和有關部門,報送的契約,必須附有市建委對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核發的該項工程的設計、施工許可證。市對外經貿委應在二十天內對委託契約進行審批;委託契約經市對外經貿委批准後,即正式生效。
第四條 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或者與國內設計、施工單位合作承接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須向市建委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證件;
(二)近期資產負債表和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三)承包過的工程,包括名稱、地點、工程造價、建設工程和工程質量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名單和簡歷;
(五)公證機構對有關證件的公證材料。
經市建委審核同意並發給該項工程設計、施工許可證後,國外設計、施工單位還須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該項工程設計、施工登記手續。
上述申請、登記手續,國外設計、施工單位也可以委託工程籌建單位或者國內有關單位辦理。
第五條 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應遵守我國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採用我國頒發的技術規範,接受本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如在技術質量上需採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技術規範,應事先與工程籌建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單位商定,並經本市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國外設計單位承接外商投資、中外合作投資或者我國投資的建設工程的設計任務,必須聘請本市可以承接該項建設工程設計的持證設計單位(包括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參加合作設計或者擔任設計顧問,並應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設計顧問的業務和職責如下:
(一)向國外設計單位提供必要的設計資料,包括我國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範等。
(二)協助國外設計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三)對國外設計單位的設計檔案和設計圖紙進行覆核,覆核的主要內容是:
1.是否符合我國有關政策、法規和設計規範;
2.是否符合本市城市規劃要求和環境保護規定;
3.各類市政公用設施是否齊全和符合規定;
4.因特殊情況不能採用我國設計技術規範而採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設計技術規範是否合適。
覆核事項,必須委託設計顧問擔任。
(四)設計內容是否符合委託設計單位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契約要求,是否滿足施工單位要求。
(五)國外設計單位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外商投資、中外合作投資和我國投資的建設工程的勘察工作,應由本市持證勘察單位或者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外省市勘察單位承擔,不得委託國外設計單位(包括勘察單位)承擔。
第九條 接受國外設計單位聘請參加合作設計或者擔任設計顧問以及進行勘察工作,應與國外設計單位簽訂契約,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條 國外設計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是由本市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其設計圖紙應滿足本市施工單位的施工要求,文字譯成中文,設備、材料和施工圖紙應採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如這些圖紙需要本市設計、施工單位協助繪製,本市設計、施工單位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一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不得自行招用施工人員;如需招用,須通過工程籌建單位向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國上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申請,並按勞務工資總額支付一定的手續費。本市或其他省市的施工單位不得自行接受國外施工單位的勞務事宜。
第十二條 國外施工單位可以將自己承接的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轉包或分包給本市(包括外省市)的施工單位,但須通過工程籌建單位向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國上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申請,本市(包括外省市)施工單位不得自行接受國外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的施工任務。
國外施工單位如將自己承接的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轉包或分包給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施工單位,須先提出申請,其申請和審批手續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
第十三條 凡國外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給本市施工單位的單位工程,其所需建築材料、設備、衛生器具、建築半成品和成品、五金裝潢材料等是從國外或港澳地區引進的,一律按上海口岸交貨單價結算,外匯折價按提貨當天中國銀行外匯牌價折算;所需施工管理費(包括法定利潤、技術裝備費等)以工程直接費為依據計算。
第十四條 國外施工單位在本市組織施工的,應採取措施,確保全全施工。
第十五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外商投資、中外合作投資的建設工程的建築材料供應,可以通過工程籌建單位委託本市建築工程材料供應單位代供。工程項目所需的鋼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生鐵和其它必需進口的物資,由建設單位撥給一定數量的外匯額度,委託本市建築工程材料供應單位通過外貿單位自行組織進口;或將工程項目所需物資交由本市建築工程材料供應單位組織配套供應。
第十六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國務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建設工程的建設材料供應,可以通過工程籌建單位委託本市建築工程材料供應單位代供。工程籌建單位應將鋼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和生鐵等物資交由代供單位組織配套供應,也可以由工程籌建單位自行組織供應。
第十七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由上海市計畫委員會下達的指令性建設工程的建築材料供應,應由本市物資分配部門參照設計概算的材料數量,並根據施工進度,分配給工程籌建單位或有關物資供應承包單位,由工程籌建單位或其指定的物資供應承包單位組織供應。
第十八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上述各項工程所需磚瓦、砂、石、灰等地方建築材料,均應由本市建築工程材料供應單位採購供應。
第十九條 本市設計、施工單位承接我國向國外貸款、國際上無息貸款、外國友人或港澳同胞捐贈設備的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其收費標準一律參照國內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國務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建設的自行引進工程項目,凡直接發包給本市施工單位承建的國內建築材料、設備和管理費一律按本市現行的有關規定收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列各項費用的計算辦法和有關具體規定,由市建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委託港、澳地區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以及港、澳地區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1、將第五條修改為:
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應遵守我國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採用我國頒發的技術規範,接受本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如在技術質量上需採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技術規範,應事先與工程籌建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單位商定,並經專家技術論證後,報市建委備案。
2、其他修改:
將第三條中的“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將有關條文中的“港澳地區”和“港、澳地區”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