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對報廢汽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職責)
市商務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規劃國土、綠化市容、建設交通、房屋管理、國有資產、財政、公安、工商、環保、教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縣政府職責)
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協調區縣商務等有關部門履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行業協會)
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再生資源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配合商務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經營規範,並依法開展諮詢服務、業務培訓、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再生資源協會應當接受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協助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管理。
第二章回收體系建設
第六條(行業發展規劃和回收指導目錄)
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環保、建設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並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範、利用指引等事宜,並根據需要,對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予以更新。
第七條(網點布局規劃及設施建設)
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將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可以與市容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有條件的區域應當實現兼容共享。
本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再生資源在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過程中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八條(示範回收點)
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商場超市、商務樓宇、住宅小區等場所設定統一標識的示範回收點,用於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套用先進的回收技術以及落實鼓勵回收的政策措施。
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明確示範回收點的各項管理要求,引導相關商業企業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推出獎勵積分、以舊換新等促進綠色消費和再生資源回收的活動。
參與示範回收點工作的商業企業、樓宇所有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示範回收點的日常運營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第九條(產業園區回收平台)
本市鼓勵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與相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設立電子商務平台,為產業園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交易活動提供詢價、競價、拍賣等服務,保障再生資源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
本條所稱的產業園區,是指依法設立並由市或者區縣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機構管理的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
第十條(部分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
生產被國家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生產企業可以委託銷售企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的約定,負責回收。
第十一條(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環保等部門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
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組織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企業建立廢棄節能燈、電池、墨盒等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網路,開展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工作。
市和區縣商務、環保、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對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運輸等工作加強指導。
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種類和回收規範等事宜,納入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
第十二條(社區流動回收人員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下,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收集了解在社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結合維護本轄區社會秩序的日常工作,督促在社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人員遵守治安管理規定、保持環境衛生,並引導物業服務企業為社區再生資源回收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三章回收經營規範
第十三條(回收經營者設立登記)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其中,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工商登記。
第十四條(回收經營者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備案。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在備案證明中註明是否符合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網點布局要求。
符合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網點布局要求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以下簡稱“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當在取得市商務部門備案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備案。
經備案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五條(對產廢主體的交投要求)
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再生資源,除出於循環利用目的投入再生產的之外,應當出售或者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其中,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出售給經備案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並開具貨物清單。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需要處理報廢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出售給市商務部門公布名錄範圍內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並開具貨物清單。納入名錄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再生資源協會通過定期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定,並予公布。
第十六條(回收經營者的日常行為規範)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儲存、處理、運輸再生資源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情況的發生;
(三)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並定期消毒,嚴格控制噪聲、粉塵、污水、異味等污染,防止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
(四)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市容環衛、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消防、治安等管理規定和回收經營規範。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規範,由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市再生資源協會制定。
第十七條(生產性廢舊金屬和市政公用廢舊金屬收購運輸)
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當與廢舊金屬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契約,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貨物清單,並建立台帳。台帳應當如實記錄出售單位的名稱、經辦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並至少保存2年。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和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事先開具證明,載明所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種類、數量、運輸目的地,並加蓋公章。運輸過程中應當攜帶該證明備查。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驗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運輸車輛、船舶。其他部門發現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運輸者不能提供證明檔案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門到現場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再生資源的處置)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於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資源化的,應當交付具備利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再利用或者資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資源化的,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廢棄物的處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障安全生產,嚴禁非法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第十九條(建築工地產廢回收監管)
企事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建(構)築物拆除招標或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向經備案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並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妥善處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築廢棄物。
區縣建設交通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和處理其他建築廢棄物的情況加強監督管理,並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平安工地考核範圍。
第二十條(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二)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
(三)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舉報獎勵)
舉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禁止回收物品、擅自從事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回收等違法行為,並經公安部門查實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聯席會議制度)
市政府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明確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再生資源回收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制定政策措施)
市和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實施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的政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交投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利用電子商務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
第二十四條(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本市設立再生資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用於實現下列功能:
(一)公布本市經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名錄和回收網點信息;
(二)匯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信息,實現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三)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的價格信息、行業發展信息和相關支持鼓勵政策;
(四)接受公眾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五)徵集公眾對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的意見和建議。
再生資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由市商務部門組織建設,並委託市再生資源協會承擔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安排資金支持)
本市在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中安排相關經費,支持和鼓勵再生資源回收。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為再生資源回收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六條(回收信息報送和行業統計)
經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定期向商務部門報告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統計、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應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統計、監測和相關統計信息的分析。再生資源回收數據信息對外發布之前,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宣傳教育)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環保、綠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的宣傳教育,支持社區、中國小校開展相關知識普及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無照經營和超越經營範圍的法律責任)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由工商、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備案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市商務部門、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未建立台帳並保存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回收規定的法律責任)
擅自從事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回收經營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不能提供證明檔案的,由公安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違法處置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禁止回收物品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信息報送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向商務部門報告有關回收信息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二)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是指因自然損壞或者人為損壞而產生的,含有金屬物質的市政公用設施、設備、儀器、雕塑及其他物資。具體範圍由市建設交通部門會同市商務、公安等部門和市再生資源協會制定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發布的《上海市廢舊金屬收購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情況
《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新聞辦今天(11月28日)舉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詳細介紹相關情況。
(一)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張忠玉介紹了《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2012年9月10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於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減少垃圾處置壓力、打造綠色產業鏈,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環節,對於本市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和建設環境友好城市具有重要意義。這次立法注重把握四方面總體思路:一是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二是拓寬立法視野,除了規範回收經營管理之外,還將制度設計延伸到回收體系建設和促進行業發展等方面。三是兼顧現實條件,主要圍繞回收環節,著力於回收體系框架的搭建、理念的倡導和基礎性制度的推行。四是注重發揮行業協會、回收企業、各級政府部門和其他各類主體在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的作用,力求形成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的合力。
《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一是:明確商務部門根據本市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同時,要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並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範、利用指引等事宜,並根據需要,對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予以更新。
二是:明確由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並將其納入城鄉規劃以增強執行力。
三是:要求商務部門支持回收經營者在市民日常活動頻繁的區域(例如:商場超市、辦公樓、小區等)設定示範回收點,並通過獎勵積分、以舊換新等方式促進綠色消費和回收活動。
四是:要求商務部門組織回收經營者和處置企業建立廢棄節能燈、電池、墨盒等廢舊商品回收網路,開展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工作。
五是:對街道鄉鎮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規範、引導流動人員開展回收活動作了規定。
二、規範回收行為
一是:建立回收經營者設立和
備案制度。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備案。對於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還應當向市公安部門備案。
二是:明確回收經營者日常行為規範。主要從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市容衛生、治安管理等方面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作了明確。
三是:規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回收。明確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處理報廢的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出售給市商務部門公布名錄範圍內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具體的名錄範圍由市商務等部門通過定期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四是:加強對建築工地產廢回收行為的管理。企事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建(構)築物拆除招標或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向經備案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同時,加大對施工單位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和處理其他建築廢棄物的情況的監管力度。
三、加強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定期明確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同時,考慮到回收行業的公益性和重要性,要求市和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促進回收的政策措施。
二是: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要求商務部門組織建設服務平台,實現監管信息和行業信息發布、資源共享等功能。
三是:安排財政扶持資金。在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中安排相關經費,支持和鼓勵再生資源回收。
四是:開展信息發布。要求商務部門開展行業信息收集、監測和分析發布,以便於正確制定行業政策、引導經營者有序競爭。
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是一項常態化工作,需要形成全社會的共識和共同參與。《管理辦法》目的在於倡導環保意識並完善回收網路,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還需要商務部門和本市有關部門共同努力穩步推進。同時,各個方面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環保意識、生態意識,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二)
市商務委副主任
顧嘉禾介紹了近年來本市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推進情況,以及下一階段貫徹落實《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具體做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是循環經濟的首要環節,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出台,為進一步完善回收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市商務委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聯合有關部門,全力貫徹落實法規的各項內容。
一、近年來的推進情況
近年來,按照國家關於建設完整的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的要求,本市積極推進回收體系建設。一是完善回收網路布局,在回收點、資源回收筒、分揀加工中心三級回收網路的基礎上,支持回收企業走進機關、走進社區、走進商場、走進學校,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每年可回收廢舊金屬、廢紙、廢橡塑、廢玻璃、電子廢棄物等各類廢舊物資約700萬噸。二是加快先進技術套用,鼓勵企業創新回收模式,套用物聯網等技術,發放智慧型回收卡及回收箱,在機關、社區、商場、學校等場所推廣自助回收,探索打造智慧型回收網路;支持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引進先進分揀加工技術和裝備,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三是大力培育龍頭企業,聚焦廢舊金屬、電子廢棄物、廢玻璃、廢紙等領域,培育回收龍頭企業,鼓勵延伸回收產業鏈。如支持廢玻璃回收龍頭企業上游與垃圾減量對接,使上海廢玻璃年回收規模翻番,下游與玻璃製造項目對接,加快構建玻璃循環產業鏈。四是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切實加強行業規範管理,積極推進企業備案登記,截至目前,已對本市1323家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辦理了備案登記。
二、貫徹落實的總體工作思路
根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要求,結合《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本市回收體系建設主要從四方面考慮:一是再生資源回收規劃編制要與城市循環經濟戰略相銜接。圍繞循環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聚焦重點行業,培育龍頭企業,保障重點項目政策支持到位。二是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要與循環消費模式發展相適應。國家
“十二五”規劃提出要“倡導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文明、節約、綠色、低碳消費模式”,再生資源回收應成為循環消費模式發展的重要支撐。三是再生資源回收源頭管理要與推進城市垃圾減量相結合。結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要以源頭管理為突破,確保資源增量與垃圾減量有效結合。四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要與法制化建設要求相一致。以《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為依據,加強規範管理,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長效機制,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下一步的工作,將以下面六項重點工作為突破,加快建立起網路完善、技術先進、分揀處理良好、管理規範的現代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1、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家部際聯席會議以及本市法規要求,市商務委聯合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環保等22個有關部門建立上海市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並已報請市政府批准同意。聯席會議將按照“統籌協調、各司其責、形成合力”的原則,定期明確本市回收體系建設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研究部署、統籌協調重大事項。
2、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及回收網點布局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明確回收體系建設的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及具體措施。同時,市和區縣商務部門根據法規要求,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並在其中考慮與市容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
3、發布回收指導目錄。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環保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編制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範、利用指引等事宜。對於電子廢棄物、廢棄節能燈等易污染環境的廢舊商品回收種類及回收規範等事宜,也將在回收指導目錄中予以研究規定。
4、搭建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以現有協會信息平台為基礎,設立再生資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用於實現信息服務、行業管理、政策發布等功能,促進與其他管理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及面向社會企業和公眾的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5、建設回收示範點、示範企業及示範區。引導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套用先進的回收技術,在商場超市、商務樓宇、住宅小區等場所設定統一標識的示範回收點,為市民提供便捷的回收服務。同時,積極培育回收示範企業,鼓勵回收模式創新,帶動區域回收體系建設,推動打造一批回收示範區。
6、加強回收人員培訓。發揮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規範管理,開展回收人員系統培訓,提高回收從業人員業務素養。同時,支持回收龍頭企業整合和規範流動回收人員,參與統一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