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護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設施安全的通告

《上海市保護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設施安全的通告》是1983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保護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設施安全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83-11-10
基本信息,通告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11-10
【生效日期】1983-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告全文

上海市保護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設施安全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了保護有線廣播線路和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暢通,充分發揮其作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一、廣播線路的使用權屬於廣播部門,未經廣播部門的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拆除和遷移。凡因新建或改建工廠、住宅,修建道路、橋樑,興修農田水利等,必須改動廣播線路的,應事先向廣播部門提出申請,徵得廣播部門同意,並按照有線廣播技術標準,進行改建或遷移。改建或遷移所需的人力、物資、費用等,均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負擔。
二、不準擅自在廣播線路上掛接一切收聽工具,包括喇叭、耳機或收音機天線等。在大中型發射台周圍的單位或居民,不準利用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三、不準攀登廣播桿;不準在廣播桿、線上拴牲畜,搭瓜棚,堆柴草,掛宣傳廣告牌,晾曬衣物;不準搖動拉線,損壞瓷瓶。在廣播線路兩側各二米以內,線路維護人員按規定修剪有礙廣播線路的樹枝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積極協助配合。
四、不準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站天線附近,任意升高建築或架設其他設施;不準在廣播電視的天線、地網、地下電纜、電桿、高樁、拉線附近,挖坑取土,開渠打井,蓋房建樓,建造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氨水池、沼氣設施和燒窯。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台中波發射台半徑一公里的電台保護區內營造建築物時,有關建築高度必須事先徵得廣播部門同意,並應按照本市建築管理規定辦理請照手續。
五、新建高層建築應按市建設委員會規定安裝共用天線系統,對由於建造高層建築而造成的電視和調頻廣播的陰影區,也應由高層建築建造單位安裝共用天線系統,以利附近居民收看收聽,所需費用由建造單位負擔。
六、對破壞、盜竊廣播線路和設備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以及保護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設施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公安、廣播部門應予追究,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拆除或沒收其收聽、照明工具,賠償損失,罰款,拘留等處罰。對破壞和盜竊廣播桿、線及有關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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