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於1987年5月23日正式發布,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7-05-23
- 生效日期:1987-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23
【生效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辦法所稱批准機關是指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和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審批債券發行的金融機構。
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記名債券遺失可以申請掛失。
(一)向社會公開發行債券(以下稱為公開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二)向本企業職工發行債券(以下稱為內部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的金融機構審批;情況特殊、發行額較大的,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一)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債券的證明檔案。
(二)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
(三)發行債券的章程。
(四)籌資金額和籌資的範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或主管部門審核簽證的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
(六)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交驗計畫部門準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檔案。
公開發行的企業,還應提交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指定的經濟資信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等級證明。
(一)標明債券字樣;內部發行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發行企業的名稱、地址。
(三)發行總額和票面金額。
(四)債券的票面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時間。
(五)發行日期。
(六)債券編號。
(七)發行企業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還本期限和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發行記名式債券的,還應載明債券持有者本名或名稱和轉讓、掛失的規定。
企業發行債券之前,應將債券格式送批准機關審定。
內部發行的債券不得上市交易。
債券交易價格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債券價格可由委託方自行決定。
(一)未經批准擅自發行的,限期清退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發行金融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
(二)實際發行超過批准發行金融的,如系企業自行發行,限期清退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超發金額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如系代理發行的金融機構超越委託許可權,責令其將超發所得資金交由人民銀行市分行處理,並處以超發金額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
(三)擅自提前發放利息,處以發放額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
(四)利息發放超過核定的標準的,處以超發額的同等金額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為,並按銀行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賠償債券善意取得者所受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限期到經營債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轉讓所購的債券,並處以購買額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交易業務,並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本市以外地區發行債券的本市企業。
(二)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批准來本市發行債券的外地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