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細則在1989.12.04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04
  • 實施時間:1989.12.01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債券的管理,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權利。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企業債券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堅持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嚴禁強迫或攤派。
第五條 發行企業債券,由省人民銀行實行統一管理,額度控制。發行企業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申報,經市、地人民銀行審核,報省人民銀行批准。
第六條 發行債券企業除按《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要求報送的檔案外,還應向批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還本付息擔保單位證明。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評估報告。
第七條 債券票面必須載明規定的內容,債券印製之前,應將債券樣式送批准機關審定,併到省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八條 企業債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40%。
第九條 企業債券的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和企業、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
第十條 企業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十一條 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發行債券的企業和購買債券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和資金來源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應在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行工作,逾期未發行的債券不得再發行。
第十三條 債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企業應按期向批准機關和當地人民銀行報送債券實發情況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因經營不善或發生虧損,無力按期償還債務時,由擔保單位承擔償還債券本息的責任。
第十五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對未發行完的債券和清償債務後收回的債券,應認真清點,妥善保管,定期銷毀。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單位,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企業發行外幣債券不適用於本細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