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5發布的檔案。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府現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發展改革、商務、規劃國土、建設管理、交通、綠化市容、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智慧財產權、新聞出版、民防、水務、衛生、科技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權(詳見附屬檔案1),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集中行使。
二、在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城管執法、文化執法、規劃國土、建設管理、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智慧財產權、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水務、統計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有關行政處罰權(詳見附屬檔案2),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集中行使,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檢查權一併隨之轉移。
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實施的其他職責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和執法體系,落實各項責任,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
五、市政府各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要繼續支持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的工作,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自貿試驗區的其他行政事務。
今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本決定事項將適時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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