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

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SHANGHA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 PROFESSION ASSOCIATION(縮寫SHEAPA) ,成立於1985年8月,為本市家用電器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現有國有、民營、台商、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450餘家。包括各類品牌家電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設計安裝、家電維修企業,會員包括上海、長三角及外地在滬企業。協會下屬有家用中央空調、家電維修、水家電專業委員會3個專業委員會,目前分別有會員中央空調210家、家電維修170餘家、水家電40餘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 PROFESSION ASSOCIATION(
  • 協會所在地:上海
  • 協會設計領域:家用電器
  • 會員數:450餘家
  • 成立時間:1985年8月
協會簡介,行業規約,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2008年12月18日,協會召開換屆大會,換屆選舉組成第五屆理事會,理事會機構設立會長、副會長和理事。同時成立了新一屆秘書處工作班子。秘書處內設:辦公室、信息中心、會員工作部、科技諮詢部、教育培訓部。設立分支機構: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家用中央空調專業委員會、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家電維修委員會、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水家電專業委員會。
協會宗旨是協調行業、誠信服務、遵章守法、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蒐集、整理、統計行業基礎資料,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提出發展行業規劃與建議,反映企業的訴求,制訂行業質量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家用中央空調設計安裝維修及家電維修企業的資質評審,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制訂行規行約,協調價格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內公平競爭,維護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技術培訓和諮詢,推動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本協會擁有“上海家電網”,定期出版“上海家電”(月報)、“家用中央空調”(雙月刊),向企業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定期組織與行業有關的信息發布會、研討會、技術交流會等信息交流活動,組織舉辦家用電器產品國際、國內展覽會,為會員拓展市場,做好服務工作。
辦公室負責行業協會的會員入會、會費收繳、行業誠信、企業自律,維護會員利益等工作。信息中心負責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統計管理,“上海家電網”日常維護、定期出版“上海家電”報刊,向會員提供各類信息以及信息發布等。科技諮詢部負責技術顧問,技術服務,產品標準化,法律服務工作等。教育培訓部負責組織技術、業務培訓、職稱評定等工作。

行業規約

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行業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訂本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以規範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企業的良好形象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本協會的會員單位,都應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 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本規約的制訂、修改和實施、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五條 提倡嚴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事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執行行業生產、經營、服務等有關規定,規範生產,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條 樹立質量第一、用戶第一的思想意識,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產品標準、質量標準和有關的工藝、技術規程、規範,堅持質量第一。不許偽造商標和採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第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實行價格自律,不許以不正當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和用戶的利益。
第八條 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將安全生產落實到全過程,對事故苗子和發生的事故抓住不放及時處理。
第九條 提倡學科學、學技術、學知識。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加強職工隊伍建設。
第三章 維修服務
第十條 家電產品生產企業,在產品的銷售過程中,都應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後的服務工作。列入“三保”範圍的產品,應切實做好“三保”工作。
第十一條 家用中央空調系統安裝施工企業,應切實履行“保修期”的承諾。
第十二條 家電產品維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產品維修應保證質量,按級收費,明碼標價,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第四章 行業道德
第十三條 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提倡遵紀守法,增強法制意識,嚴格依法進行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經營活動中,堅持誠實守信、廉潔奉公、自尊自律,加強企業文化建設,進一步健全行業和企事業的形象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五條 提倡行業團結、互助、協調和自律精神,發揮企業間平等協商、互相監督自我約束的作用,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中企業間發生的突出重大問題,採取研討、協調等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公開、公平、正當競爭的原則,不得有攻擊和詆毀其他企業單位,不得有仿冒商標,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行為,不進行虛假的宣傳,自覺維護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五章 規約管理
第十七條 為促進規約的執行,每年組織企業開展自查、互查、抽查,並由協會組織檢查、評比活動。對執行規約好的企業在行業內進行表彰、宣傳和給予必要的獎勵。對執行情況不好的企業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內部通報、公開曝光等道德遣責,直至撤消其會員資格,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對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八條 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辦公室負責接待和受理單位與個人的來信來訪,並做好處理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約由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大會討論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規約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以國家的政策法規為準。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家用電器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家用電器行業及與本行業有密切聯繫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發揮服務、代表、自律、協調功能,積極為會員提供各類服務,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對行業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承擔政府部門轉變職能中轉移給本會和委託給本會的各項任務;
(二)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統計,研究本市家電行業發展方向,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的建議;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企業的願望與要求,提出發展行業的建議;
(四)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地方或國家標準,制定本行業的質量規範、服務規範和評審家電維修企業、家用中央空調設計、安裝施工、監理企業的資質,促進上海家電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五)組織企業訂立行規行約,並協調遵守;協助政府進行行業內價格管理、指導、監督、協調,制止價格壟斷,平抑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六)組織信息網路,蒐集國內外有關市場、科技、經濟、管理等資料,進行分析預測,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七)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外各種展銷會、博覽會、訂貨會,開拓國內外市場,擴大行業產品市場占有率;
(八)組織培訓,技術諮詢,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評審、發放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九)出版行業刊物,宣傳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傳遞行業種種信息。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第八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家用電器行業的企業及與其它產品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發給會員證,事後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行規行約;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議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根據秘書長提議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熱愛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秘書處工作;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建議增補理事候選人名單;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財務部、信息部培訓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內部的組成部份,隸屬於協會領導。根據協會的主要任務,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各種專業活動和協會委託的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六)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8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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