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協會的主要日常工作是:行業規範管理、行業信息交流、行業統計和培訓、行業調查諮詢和品牌推廣、行業利益保護和協調等。
協會現任會長為永樂(中國)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曉先生;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市場化、專業化、職業化機制,現任秘書長為韓建華先生。
行規公約
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行規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振興和發展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維護行業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行規公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行規公約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以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與企業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在本市從事交家電商品經營和維修的企業,包括隸屬於各個系統、各種經濟成分的商業企業,不論專業的、兼營的、綜合性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 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委託,負責行規公約的制訂(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五條 經營企業必須牢固樹立為生產、為消費者服務的觀念。誠信經商,優質服務,堅持執行行業經營、服務的有關規範,自覺規範企業經營管理行為。
第六條 注重思想教育和職業培訓,不斷提高員工思想政治品質和業務技術素質,全心全意為豐富人民民眾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努力。
第七條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究信譽、自尊自律,嚴格依法經營,增強法制意識,進一步完善行業和企業的形象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八條 在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行業經營的正常秩序。
第九條 交家電商品科技含量高,技術性強,升級換代快,經營企業的主要業務崗位應配備取得等級工證書、業務技術強的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條 嚴格把好進貨質量關,嚴防“病從口入”。要十分重視選擇進貨渠道,選擇那些產品質量高、市場信譽好的工商企業為進貨對象,嚴格堵住偽劣產品和三無商品進入流通領域。
第十一條 從事批發及兼營批發的企業,必須配製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測試,不得憑“經驗”或“目測、耳聽”來測定合格標準。保證不使不合格的商品批售給零售企業。
第十二條 銷售環節必須處處為顧客著想。讓消費者有試用、試看、試聽的合適環境。銷售成交,顧客提貨時商品內外包裝必須完好,附屬檔案齊全。附有說明書、保修卡等資料的商品,應當面逐一點交。大件商品送貨上門後,應當場開箱調試,向顧客面授使用知識,保證讓顧客購買到稱心滿意的商品。
第十三條 經營商品必須明碼標價,廣告宣傳不得虛假誇大,欺詐消費者。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新三包條例”,認真做好售後服務。銷售企業要實行先理賠(對顧客),後索賠(向進貨方)的先行負責的規定。
第十五條 維修企業必須經過資質評定,以獲得資質等級。並嚴格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規定收費。
第四章 規約管理
第十六條 各會員單位應自覺遵守本行規公約,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本規約的督促實施與協調服務。
第十七條 對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單位,由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秘書處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協調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約的行為,主要採取批評教育,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形式,以達到糾正錯誤的目的。對繼續違規違約的單位,將採取內部通報、行業曝光、道德譴責,開除會籍以及建議政府部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吊銷營業執照,在新聞媒介上公開曝光,直至法律起訴,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
第十九條 凡不服處理的,可以提出複議意見,由協會組織人員調查後,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廿條 本規約經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廿一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廿二條 本規約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以國家的政策法規為準。
協會章程
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上海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 SHANGHAI COMMER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HOUSEHOLD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APPLIANCES(縮寫 SCTAHE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從事交電家電商品生產、經營及維修的企業以及有關的高校、科研機構等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做好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溝通的橋樑;運用信息、諮詢、調研、協調、培訓、評比等多種形式為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全行業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承擔政府部門轉變職能中轉移給本會和委託給本會的各項任務。
二.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行業規則的制定,對本行業的戰略目標、行業布局和發展方向,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 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抵制價格聯盟、價格壟斷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行業市場秩序。
四. 組織行業統計,收集行業信息,分析市場動態,提供諮詢服務及舉辦相關的信息發布會。
五. 組織職業、人才和技術培訓,全面提高全行業人員素質。
六. 制定行業服務標準,開展行業評優活動,推廣優質星級服務,總結服務管理經驗,提高全行業服務水平。
七. 舉辦展覽會、展銷會、商品交易會及各類行銷推介活動,擴大會員企業在行業中的影響,推動行業繁榮發展。
八. 組織會員企業出國考察交流和參加專業商品博覽會,推進會員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為會員企業開展經濟合作牽線搭橋。
九. 對全市從事家用電器維修的企業進行資質審評,並不定期地發布上海市家用電器維修行業參考價。
十. 辦好協會內部刊物,為會員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提供幫助。
十一. 協調會員關係,及時反映會員企業的願望和要求,保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利。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行業管理、政策建議、市場調查、諮詢服務、教育培訓、國際合作、組織會員企業經營開發、承辦政府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自願加入本會,承認本會章程;
2. 從事交電、家電商品經營、維修及相關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會員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協會予以維護;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有同時參加其他協會和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按要求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支持本會工作,提供本會所需的相關信息、統計數據、報表資料等;
4.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會聲譽;
5. 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3. 制訂會費標準;
4.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本會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成員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中的2、4、5、6、7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本會負責人不得由會長辦公會議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如形成決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1. 會費,具體見《協會會員會費收取規定》;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3.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4. 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