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範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能源中心作為中央對手方,統一組織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三條 能源中心對會員進行結算。
會員對其客戶、委託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託其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前述客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統稱為結算交割委託人)進行結算。
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能源中心的一切結算活動,能源中心、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客戶、指定存管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第五條 結算機構是指能源中心設定的結算部門。結算機構負責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範。
第六條 結算機構具有下列主要職責:(一)控制結算風險;(二)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賬表;(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結匯、購匯等情況;(五)處理會員交易中的賬款糾紛;(六)辦理交割結算業務;(七)按規定管理保證金;(八)按規定辦理其他結算業務。
第七條 所有在能源中心成交的契約應當通過結算機構進行統一結算。
第八條 能源中心可以檢查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涉及能源中心期貨交易的相關資料,包括交易記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憑證和賬冊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會員應當設有承擔結算職能的部門,負責會員與能源中心、結算交割委託人之間的結算工作,並應當妥善保管交易記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條 每一會員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辦理結算、交割業務的人員(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結算交割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能源中心培訓,通過能源中心測試,並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取得《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一條 結算交割員具有下列業務職責:(一)辦理所屬機構出入金業務;(二)獲取並及時核對能源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三)辦理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交存與提取手續;(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五)辦理其他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二條 結算交割員在能源中心辦理結算、交割業務時,應當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能源中心不予辦理。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轉借他人。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制定結算交割員的業務操作規範。結算交割員應當妥善保管操作密碼,因保管不善產生的後果由會員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結算相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與結算業務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日常結算第十五條 能源中心按照業務需要在各指定存管銀行開設不同幣種的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按照業務需要在指定存管銀行開設不同幣種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其中,會員根據能源中心要求在指定存管銀行指定網點開設的保證金專用賬戶為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 能源中心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八條 能源中心對會員存入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內部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期權權利金、手續費等。
會員每接受一家境外特殊參與者委託結算的,能源中心為會員提供另行設立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服務,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境外特殊參與者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期權權利金、手續費等。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對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內部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期權權利金、手續費等。期貨公司會員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與客戶的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業務資金往來。
會員應當按照前款要求,對委託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託其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
第二十條 能源中心根據本細則及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可以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指定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各項應收款項。
能源中心可以隨時查詢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資金餘額和往來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者註銷專用資金賬戶,應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憑能源中心結算機構簽發的專用通知書(樣本見能源中心官方網站)到指定存管銀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員轉讓會員資格的,受讓方應當重新開立專用資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能源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人民幣作為能源中心結算幣種。經能源中心同意,外匯資金和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資產(以下統稱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可以作為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為人民幣200 萬元;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為人民幣 50 萬元。
會員接受境外特殊參與者委託結算、接受境外中介機構委託交易結算的,會員相應的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應當以人民幣自有資金繳納。
第二十七條 能源中心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幣種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會員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中的貨幣資金利息,並在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指定存管銀行向能源中心支付利息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內,將利息轉入會員的結算準備金。具體執行利率由能源中心確定、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八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契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當期貨交易成交後,能源中心按照持倉契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證金。
能源中心可以按買賣雙向持倉量、淨持倉量或者持倉組合收取交易保證金。在下列情況下,能源中心可以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一)同一客戶在同一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處的同品種期貨契約雙向持倉(期貨契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除外),按照保證金金額較大的一邊收取;(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同品種期貨契約的雙向持倉(期貨契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除外),按照保證金金額較大的一邊收取;(三)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上市品種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的最低收取標準在期貨契約中規定,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會員向結算交割委託人收取的保證金屬於結算交割委託人所有,應當存放於保證金專用賬戶。
保證金除用於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會員向結算交割委託人收取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能源中心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三十二條 能源中心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一交易日閉市後,能源中心按照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契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款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劃轉,並相應增加或者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三十三條 能源中心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契約數量按照相關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並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按照上市品種或者契約,對特定客戶、部分或者全部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收取申報費、撤單費等費用。能源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日有成交價格的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是指該契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當日無成交價格的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當日收市時能源中心計算機系統中該契約有買賣雙方報價的,按照最優的買方報價、賣方報價和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為該契約的當日結算價;(二)當日該契約收市前連續五分鐘報價保持停板價格,且能源中心計算機系統中只有單方報價的,以該停板價格為該契約的當日結算價;(三)除上述第(一)、(二)項之外的其他情況,該契約的當日結算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1.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小於等於該契約當日漲跌停板的,該契約當日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2.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的漲跌幅度(%)大於該契約當日漲跌停板的,該契約當日結算價=該契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1±該契約的當日漲跌停板);3.該契約前面所有月份契約當日均無成交,且無法確定該契約當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契約結算價漲跌幅度的,則該契約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該契約的結算價。
第三十五條 期貨市場參與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調整當日結算價和交割結算價:(一)期貨市場參與者以自己或者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嚴重影響交割結算價或者期權行權結果的;(二)其他違規行為導致期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或者瞬間大幅度偏離市場價格、嚴重影響交割結算價或者期權行權結果的。
第三十六條 期貨契約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 [(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 買入量]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三十七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期權權利金、稅款等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盈虧、費用、期權權利金、交割貨款等款項應當以人民幣貨幣資金支付。
第三十八條 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上一交易日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當日盈虧+當日期權權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續費等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本細則第六章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最低餘額要求時,結算結果即視為能源中心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第四十條 能源中心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以通過指定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應當追加的保證金金額;未能全額扣款的,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一)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或者等於零的,該賬戶對應的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不得開新倉;(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結算準備金小於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的規定進行強行平倉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和保證金變動情況,在交易過程中進行結算並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會員應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未按時補足的,按本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內結算準備金中人民幣資金不得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低於最低餘額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從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相應的人民幣資金;未能全額扣劃的,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將人民幣資金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能源中心可以對專用結算賬戶中該會員的外匯資金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的外匯資金通過強制換匯的方式為其補足。
第四十三條 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包括:(一)銀行扣劃。會員應當通過期貨資金管理系統或者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請。
會員在收市前提交入金申請的,經能源中心審核後,於當日收市結算前辦理入金劃轉;在收市前提交出金申請的,經能源中心審核後,於當日收市結算後集中辦理出金劃轉;在收市結算後提交出入金申請的,經能源中心審核後,於下一個交易日辦理出入金劃轉。
交易期間不予辦理浮動盈虧及相關資金的出金劃轉,其他資金出金需求可向能源中心申請辦理。
連續交易期間,能源中心不辦理出金業務以及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提取業務。
(二)票據支付。經能源中心同意,會員可以使用基於保證金專用賬戶簽發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能源中心將在確認到賬的下一節交易前增加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四條 會員出金應當符合能源中心規定。出金標準為:(一)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大於等於交易保證金的80%時: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二)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小於交易保證金的80%時: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實有貨幣資金是指實有人民幣資金和折成人民幣的外匯資金的合計數,外匯資金的折算方法由本細則第六章規定。
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和允許使用的外匯種類對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五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和客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限制會員出金,要求會員限制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出金,以及要求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配合限制客戶出金:(一)涉嫌重大違規,經能源中心立案調查的;(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法務部門、能源中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於調查期間的;(三)能源中心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的;(四)能源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四十七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能源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的,能源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會員每天應當及時獲取能源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
結算數據應當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九條 會員對結算數據的正確性有異議的,應當在不晚於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能源中心。遇特殊情況的,會員可以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後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能源中心。能源中心將及時予以處理和反饋。
會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的,視為該會員認可結算數據。
第五十條 結算完成後,能源中心將會員的資金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指定存管銀行。指定存管銀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劃賬結果反饋給能源中心。
第五十一條 能源中心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資金結算表(加蓋結算專用章)、手續費發票,作為會員核查交易賬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會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會員及其結算交割委託人可以申請移倉,經能源中心批准後予以辦理:(一)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二)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的;(三)變更委託結算關係的;(四)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
能源中心可以要求提供移入和移出倉位的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客戶同意移倉的聲明書、變更委託結算關係聲明書、相關持倉的詳細清單等一項或者多項移倉申請材料。
在會員破產但未提出申請等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客戶權益,能源中心可以啟動應急預案,辦理客戶移倉。
第五十三條 移倉申請經批准後,能源中心與會員可以約定某一交易日為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四條 移倉內容限於持倉及交易保證金。當日的盈虧、手續費、稅款、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不屬於移倉內容,應當由移出倉位的會員結清。
第五十五條 能源中心將在移倉結算日結算完成後辦理移倉,並向相關會員提供移倉前和移倉後的相關結算報表。
相關會員應當核對並確認相關結算報表,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四章 實物交割結算第五十六條 能源中心可以向實物交割的買方會員、賣方會員收取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規定。
第五十七條 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的方法。交割貨款的收付可以選擇使用內轉或者銀行劃轉方式辦理。
使用內轉方式的會員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向能源中心提交內轉申請。買方會員未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支付交割貨款的,能源中心可以從其結算準備金中直接內轉交割貨款。
使用銀行劃轉方式的會員,買方交割貨款可以以貸記憑證、本票、支票或者能源中心認可的其他方式劃入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賣方交割貨款由能源中心劃至會員專用資金賬戶。
第五十八條 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契約交割結算的基準價,計算方式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規定。
第五十九條 買方、賣方以期貨契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級、質量、產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確定的交割升貼水進行交割結算。
第六十條 交割結算時的發票開具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能源中心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發票。會員接受委託結算的,買方會員向其結算交割委託人開具發票,向能源中心收取發票;賣方會員向能源中心開具發票,向其結算交割委託人收取發票。賣方會員應當在最後交割日 15:00 前將發票交至能源中心。
第六十一條 賣方會員遲交發票 3 至 10 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 0.5‰的滯納金;遲交 11 至 30 天的,每天應當繳納貨款金額 1‰的滯納金;超過 30 天未交發票的,視為不交發票,應當繳納貨款金額 15%的違約金。
第六十二條 賣方會員在第一交割日 15:00 前辦妥標準倉單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
買方會員在第三交割日 14:00 前辦妥貨款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在 14:00 後辦妥的,能源中心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
賣方會員在第三交割日 14:00 前未辦妥發票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對相應交割持倉以該契約交割結算價收取不低於 15%的保證金。在第四、五交割日 14:00 前辦妥發票事宜的,能源中心當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在 14:00 後辦妥的,能源中心將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其相應的保證金。
第六十三條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對交割結算和發票流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委託結算第六十四條 境外中介機構委託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進行交易結算的,應當與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並應當在辦理業務前向能源中心備案。
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中介機構的委託代理業務應當遵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與境外中介機構的委託代理業務應當遵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參與者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且只能委託一家會員進行結算。
第六十六條 會員與委託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簽署包括下列內容的委託結算的協定:(一)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和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二)辦理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及其費用標準;(三)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式;(四)賬戶類型及管理模式、結算流程,包括結算數據收取、查詢和確認的時間和方式;(五)手續費標準;(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七)不可歸責於協定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八)協定變更和解除;(九)違約責任;(十)爭議處理方式;(十一)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會員通過保證金專用賬戶與委託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委託其交易結算的境外中介機構的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業務資金往來。
會員受託為境外中介機構交易結算或者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結算的,可以以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名義在內部開設綜合資金賬戶,允許其將一個及以上境外客戶的資金合併在綜合資金賬戶中。會員對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通過綜合資金賬戶進行統一結算和風險控制。
第六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為會員和委託其結算的境外特殊參與者辦理委託結算關係變更手續:(一)委託結算的協定期滿後不再續約的;(二)委託結算的協定提前解除的;(三)會員因故不能為境外特殊參與者進行結算的;(四)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具有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情形的,境外特殊參與者、移入和移出委託結算的會員應當在協定期滿前第 10 個交易日以前,向能源中心提交下列材料辦理委託結算關係變更手續:(一)變更委託結算關係申請書;(二)境外特殊參與者和移入受託結算的會員簽訂的委託結算的協定;(三)能源中心規定的其他材料。
能源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後,在10個交易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能源中心通知變更委託結算關係的約定結算日。
第七十條 具有第六十八條第(二)、(三)項情形的,境外特殊參與者、移入和移出委託結算的會員除提交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解除原委託結算關係的協定。能源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後,在 10 個交易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能源中心通知變更委託結算關係的約定結算日。
第七十一條 能源中心在約定結算日結算後辦理委託結算關係變更,對持倉、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及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進行移轉,並提供移轉清單。移入和移出受託的會員應當對移轉清單核對確認,境外特殊參與者應當委託移入和移出的會員進行確認。
在約定結算日結算後,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或者能源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暫停辦理委託結算關係變更手續。
境外特殊參與者、移入和移出委託結算的會員應當配合辦理委託結算關係變更手續。在委託結算關係變更完成之前,移出委託結算的會員對其代為結算的持倉負有履約義務。
第六章 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第七十二條 經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可以將標準倉單、外匯資金等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將標準倉單以外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視為授權能源中心委託託管機構對其申報賬戶內的對應有價證券進行劃轉或者質押登記處理。有價證券的劃轉、質押登記以及管理等相關業務按照託管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能源中心結算機構負責辦理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業務,受理截止時間為每一交易日 15:00。遇有特殊情況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長受理時間。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所指的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限於以下種類:(一)標準倉單;(二)外匯資金(幣種類別、折算方式和適用範圍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三)能源中心另行確定的其他資產。
第七十五條 辦理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業務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應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客戶應當授權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為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請,由後者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能源中心對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進行驗證交存。
第七十六條 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計算:(一)以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當日結算價作為其市值核定的基準價,當日收市前標準倉單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結算價核算。作為保證金的金額不高於標準倉單市值的80%。
(二)其他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的基準價由能源中心核定。
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市值折算以後用作保證金的金額稱為折後金額。能源中心每日結算時按上述規定的方法重新確定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基準價並調整折後金額。
第七十七條 除外匯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作為保證金的,該資產的最大配比金額不超過會員在能源中心相應的內部明細賬戶或受託結算內部明細賬戶的實有貨幣資金的 4 倍(配比乘數)。
能源中心可根據資產的流動性和風險性確定其配比乘數,並可以根據市場風險和資產所有人的資信調整資產配比乘數。資產折後金額和最大配比金額中的較低金額是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
會員辦妥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交存手續的,能源中心將該筆資產的實際可用金額劃入結算準備金。
第七十八條 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每次折算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能源中心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後仍需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以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一)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並有可能危及能源中心合法權益的;(二)有價證券對應的標的物出現瑕疵或者發生重大風險的;(三)由於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能源中心取消以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後,保證金不足的,相關主體應當予以補足。
第八十條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在折算期限內提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會造成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補足相應的保證金後,方可辦理提取手續,取回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
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提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申請截止時間為每一交易日 14:30。
第八十一條 以資產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會員應當交納手續費。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的手續費由能源中心按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並按月收取。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準由能源中心確定、調整並公布。
將標準倉單以外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使用的,會員還應當承擔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業務中託管機構收取的有關費用;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準按照託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的,能源中心可以將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兌現或者提貨後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會員應當承擔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兌現或者變現時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第七章 風險與責任第八十三條 會員應當履行其在能源中心成交的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承擔相關風險。
能源中心按照交易規則組織期貨交易,完成的結算交割、收取的保證金或其他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以及採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產程式而被撤銷或者無效。
會員進入破產程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該會員未了結的契約進行淨額結算。
能源中心因資不抵債被接管或者進入破產程式的,會員可按照能源中心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或者依據其與能源中心的契約約定,終止所有未了結的契約,並進行淨額結算。
第八十四條 風險防範實行分級負責制。能源中心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結算交割委託人進行風險管理;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對其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八十五條 會員不能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能源中心可以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一)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二)暫停開倉交易;(三)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強行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為止;(四)將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處置變現,用變現所得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
第八十六條 採取本細則第八十五條措施後會員仍無法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能源中心按以下步驟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一)動用風險準備金;(二)動用能源中心的自有資產。
能源中心履行契約相關義務和責任後,通過法律程式對會員進行追償。
第八十七條 能源中心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
風險準備金由能源中心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以及彌補因能源中心不可預見的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包括:(一)能源中心按照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規定的標準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於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當經能源中心董事會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後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式進行。
第八章 附則第九十一條 能源中心對於期權契約結算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未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細則。本細則中的“期貨市場” “期貨業務”“期貨相關業務”“期貨交易”等表述,包括期權業務及相關活動,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能源中心按《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能源中心。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起實施。
修訂情況
2024年5月10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就修訂《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主要修訂內容為明確能源中心可以對會員進行手續費減收,並規範會員向客戶減收手續費的行為,具體內容為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第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段規定:“能源中心可以對會員應交納的交易手續費進行減收,減收方案由能源中心另行制定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會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能源中心有關規定,規範使用能源中心減收的交易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