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

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

《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是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簽署的公約,旨在鞏固上合組織全體成員國安全,提高主管部門合作效率,完善該領域相關立法。

2018後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
  • 時間:2017年6月9日
  • 組織: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
  • 地點:阿斯塔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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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歷程

2014年,制定《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是習近平主席提出的重要倡議,成員國元首於2015年上合組織烏法峰會就此達成共識。
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
2018後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17年6月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阿斯塔納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主要內容

除序言和約尾外,公約共35條。主要內容包括:公約的宗旨,術語和概念,管轄權的確定,主管機關及其義務,國內措施,應當追究國內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公約涵蓋犯罪行為的引渡、移管和司法協助程式,公約與其他國際條約的關係,公約的生效、加入、退出、修改和補充,爭端解決等。

簽署過程

2014年9月,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別舉行,中方建議商簽反極端主義公約,研究建立打擊網路恐怖主義行動機制。
2017年6月9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在哈薩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納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

簽署意義

上合組織阿斯塔納峰會期間發表關於共同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聲明,簽署《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進一步突顯了本組織國家打擊“三股勢力”的堅定決心,夯實了上合組織執法安全合作法律基礎,相信將有利於各方深化合作,為國際反恐鬥爭作出新貢獻。
公約經批准生效後,為上合組織成員國在反極端主義領域進行合作提供明確的指導和法律依據,有力維護地區的安全和穩定,也對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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