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0日 今天, 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四種情形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根據我國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規定》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下班途中
- 發布時間:8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1日
- 內容:出現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