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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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三類動物疫病發病率、死亡率、傳播速度出現異常升高等情況,或呈暴發性流行時,應當按照動物疫情快報要求進行報告。
4 疫病診治
4.1 經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或實驗室檢測,綜合研判認定為三類動物疫病的,可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4.2 對於需使用抗菌藥、抗病毒藥、驅蟲和殺蟲劑、消毒劑等進行治療的,應當符合國家獸藥管理規定。藥物使用應確保精準,嚴格執行用藥時間、劑量、療程、休藥期等規定,建立用藥記錄,並保存2年以上。
4.3 治療畜禽寄生蟲病後,應及時收集排出的蟲體和糞便,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4.4 患病水生動物養殖尾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後再行排放。
4.5 對患病畜禽應隔離飼養,必要時對患病動物的同群動物採取給藥、免疫等預防性措施。
4.6 動物疫病診療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治療期間所使用的用具應嚴格消毒,產生的醫療廢棄物等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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