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三證一書,意見書,
三證一書
根據1989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9]第23號)第30、31和32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一條為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與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科學合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氣、廢渣的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對符合手續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核心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