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證一書

“兩證一書”分為“房屋兩證一書”和“建築兩證一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兩證一書
  • 包括:房屋兩證一書 建築兩證一書
  • 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
  • 屬性:開發商的一種保證
房屋兩證一書,簡介,住宅質量保證書,建築工程兩證一書,版本一,版本二,版本三,

房屋兩證一書

簡介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該樓的《竣工合格證》,有些地方實行一房一驗,並且給每套房都出具合格證書.例如江蘇省。
“兩證一書”應該在交房的時候給買房人的,這可以視為開發商的一種保證,但是沒有也不會影響什麼,因為質量保證國家有強制規定,開發商沒有保證書它也必須遵守,至於竣工合格證,開發商為了能提前交房,這個證在交房的時候很可能沒有,但是在辦理房證的時候,驗收合格證明是必須提交的
“兩證”中,紅本是全國統一的,由國家建設部監製,叫《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綠本為一些經濟適用房或者尚須繳納土地出入金的特殊房本,一旦繳納以後,可以換紅本.
藍本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如宅基地使用證等)或者在地方政府一定範圍內認可的土地使用證(如鄉證等).
現行的房產證有三種:《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共有證》
以顏色區分的話,
紅色:《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
藍色:《房屋他項權證
簡單的講,“紅色”代表物權,由產權人持有;“藍色”代表債權,由債權人持有。

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契約的補充約定,與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我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範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並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兩證一書

版本一

2008年之前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法律憑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城市規划行政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和用地範圍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
該說法源自於1989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9]第23號)第30、31和32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2008年1月1日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縣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獲取方式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劃撥方式獲取土地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方式獲取土地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鄉,村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版本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

版本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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