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簽四簽之式是一種文書處理制度。清代內閣在票擬本章時,用單簽或雙簽均難以妥善處理者,則擬三種票簽或四種票簽,即提出三種或四種處理方法,供皇帝酌選定奪,同時加具說帖聲明。
此類三簽四簽也有一定之模式,據光緒朝《大清會典·內閣》所載:“三簽四簽之式:如應準駁雙請,而準駁之例各有差;功罪恤賞可輕可重,而輕重之等各有差;處分應議應免,而應議之條與應免之例各有差;或案內人數繁多,功罪互有重輕。俱分別票擬三簽、四簽。又三法司駁審本,有該督撫等原擬本無舛錯,法司誤駁者,除票雙簽外,再票‘照該督撫所擬完結’一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