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簽之式

文書處理制度。

即清代內閣對本章擬寫票簽時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必須票寫兩張票簽,同時加具說帖申明義例,以供皇帝選擇定奪。據光緒《大清會典· 內閣》載:舉凡各部院題請事件, 有應準、應駁未敢擅便, 或議功、議罪、議賞、議恤可輕可重,處分應議、應免,本內雙請候欽定者,大祀、中祀皇帝親詣行禮或遣員行禮雙請者,均照擬票寫雙簽。各省州縣以上官員請升請調與例不符,經部議批駁者,經核查是專摺奏請並聲明人地實在相需,除照部議票簽外,再票寫準調或準升一簽。外官道府以下,部議實降實革,但經審核是因公議處可以級紀相抵銷者,除照部議票簽外,再票“送部引見” 一簽。三法司核擬罪名,除雙請及夾簽外,其有罪名已定而情節實可矜憫者,除照三法司所擬而票寫一簽外, 再票“九卿定議”一簽。三法司駁審本章, 票“依議” 一簽, 再票 “部駁甚是”一簽。凡雙簽之次序,如是一準一駁,以準者為第二簽;罪名一輕一重者,以輕者為第二簽;處分應議應免,以寬免者為第二簽。其餘則均以本章內聲請之先後為序,三簽、四簽者也仿此辦理。參見“票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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