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屬(三屬人員)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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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人員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簡稱。

2019年8月1日,“三屬”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2020年8月1日,“三屬”定期撫恤金補助,按平均10%的標準繼續提高。

2021年12月13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官網正式發布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優待證分為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屬人員
  • 含義: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
  • 享受撫恤: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
  • 法律規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法律規定,死亡撫恤,烈士批准,因公犧牲確認,病故確定,證明書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終止撫恤待遇,撫恤金標準,

法律規定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烈士批准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格主諒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凶歸煉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因公犧牲確認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循汽全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雄轎習元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病故確定

第十條 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榆樂位政治機關確認。

證明書發放

第十一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煉糊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 一次性撫恤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定期撫恤金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整芝廈汽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終止撫恤待遇

第十八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撫恤金標準

2018年8月1日起,“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提高后,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已第28次提高“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
2019年8月1日起,“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 一次性撫恤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定期撫恤金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終止撫恤待遇

第十八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撫恤金標準

2018年8月1日起,“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提高后,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已第28次提高“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
2019年8月1日起,“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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