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工程

三同時工程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及科研等項目,必須把“三廢”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否則,不準建設。

我國以前建立的老企業,一般都沒有防治污染的設施,這是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的原因之一。為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在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中,第一次規定了基本建設項目要執行“三同時”原則。1979年在我國頒布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以法律的形式重申了這一原則,這對控制新的污染髮生起了重要作用。1981年5月,國家計委、建委、經委和環保領導小組聯合發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三同時”工程做了具體規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等需特殊保護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從基建的選址報告,項目設計,施工安排到竣工驗收等全部環節,都必須有環境保護內容,並要把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環保設施要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要求的不準驗收投產,強行投產的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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