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為了加強海岸帶的綜合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海岸帶,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六章四十一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2016年11月01日 
  •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01日 
  • 部門分類:海洋環境保護 
  • 時 效 性:有效 
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保護,第四章 治理和修復,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解讀,

全文

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岸帶的綜合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海岸帶,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條 凡在本市海岸帶範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旅遊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海岸帶保護治理應當遵循生態保護優先、陸海統籌、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和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納入三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三亞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海岸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域和脆弱區等區域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實行嚴格保護和管控。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科學研究等方式參與海岸帶的保護、修復和治理。
對在海岸帶保護治理及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鼓勵對污染、破壞海岸帶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三亞市城市管理舉報投訴獎賞辦法》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研究和協調解決海岸帶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海岸帶陸域的環境保護工作、海岸工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質進行監測。
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海域保護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對近岸海域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的保護;負責海岸帶漁業、水產養殖、海洋工程項目及沙灘、沙壩保護的管理,組織海岸帶海域污染事故的處理;建立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路。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防護林、紅樹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及時發現並制止破壞沿海防護林和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
發展與改革、園林環衛、水務、綜合執法、住建、旅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行使職權,協同做好海岸帶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海岸帶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支持海岸帶保護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全社會保護海岸帶的意識,並鼓勵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海岸帶保護知識宣傳。

第三章 保護

第十條 嚴格保護海灘、沙丘、沙壩、原生植被、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帶範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自然景觀
未經依法審批,嚴禁在海岸帶範圍內開挖山體、採挖海砂和礫石、開採礦產、破壞原生植被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圍堤、圍填海必須在海岸帶規劃劃定的允許區域內依法進行。
第十一條 沿海防護林應當以營造防風混交林和防護性景觀林為主,突出本土樹種,注重保護原生植被,形成多樹種、多層次、高效益的防護林體系。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沿海防護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工作,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加強海岸帶防護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潛水等海上旅遊活動必須在規劃設定的區域內進行。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珊瑚礁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臨海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構築物應當嚴格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禁止在海岸帶非規劃養殖區內進行水產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
養殖項目不得違反國家、本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海灘及濱海綠地,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第十七條 海岸帶範圍內的濱海度假村、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及居住區,排放的污水應當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城市污水處理管網未覆蓋地區,應當建設獨立或者區域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 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固體廢棄物和廢水排入海域,污染海洋環境。
在近岸海域從事海上餐飲服務和其他生產、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定固體廢棄物、廢水回收設施,將其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和廢水全部回收並運至陸地交由有資質的機構集中處理,不得排入海洋。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近岸海域生產經營活動中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定固體廢棄物、廢水回收設施設定和管理要求,防止偷倒偷排行為。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海岸防護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第四章 治理和修復

第二十條 人為活動引起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破壞,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治理和修復。
海岸侵蝕、海水入侵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功能退化、破壞,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受損情況制定修復工作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綜合治理和修復。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受損海岸帶的修復和有關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造成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治理、修復責任;不履行治理、修復責任或者治理、修復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治理、修復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修復,所需費用由造成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發生近岸海域環境污染事故時,責任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向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近岸海域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採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於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防護林和紅樹林生態恢復工程,實施退塘還林、退耕還林、在斷帶合攏造林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牧場建設和海洋生態補償工作,最佳化漁業資源、恢復和改善海岸帶生態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市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的;
(二)對海岸帶受侵蝕的岸段不進行綜合治理的;
(三)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原生植被等生態敏感區的環境遭受破壞,未採取生態修復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的;
(五)接到涉及海岸帶保護管理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海岸帶範圍內採挖海砂、礫石和其他近岸礦產資源未採取嚴格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海岸帶範圍內非法開採礦產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砍伐紅樹林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紅樹林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破壞林地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珊瑚礁破壞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非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由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海岸帶規劃養殖區外從事水產養殖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從事畜禽養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侵占海灘或濱海綠地的,由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可依法強制清除。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海域或者海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近岸海域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採取處理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排放固體廢棄物和廢水進入海域的或在近岸海域從事海上餐飲服務和其他生產、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船舶,拒不將其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和廢水運至陸地集中處理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珊瑚礁破壞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海岸帶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三亞市政府日前審議通過《三亞市海岸帶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和保護、治理、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提出損害海岸帶生態環境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嚴格保護海灘、沙丘、沙壩、原生植被、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帶範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未經依法審批,嚴禁在海岸帶範圍內開挖山體、採挖海砂和礫石、開採礦產、破壞原生植被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圍堤、圍填海必須在海岸帶規劃劃定的允許區域內依法進行。潛水等海上旅遊活動必須在規劃設定的區域內進行。
《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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