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

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13年3月30日
  •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 屬性:政府檔案
發布信息,修改的決定,規定內容,修正草案說明,審查意見,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意見報告,解讀,

發布信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2013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3月30日。
(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修改的決定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納入海南省總體規劃和沿海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下列區域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實行嚴格保護和管控:
“(一)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
“(二)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範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
二、刪去第八條。
三、將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的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與保護無關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因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的I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商品房建設、規模化養殖等開發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的I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和非生態保護紅線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和沿海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和沿海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四、刪去第十二條。
五、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養殖用地、用海管理,科學劃定水產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禁養區、限養區 ,嚴格控制海岸線向陸地一側近海的規模化養殖項目和海岸線向海洋一側近岸的養殖項目。”
六、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並將該條中的“土地成片開發總體規劃”修改為“土地成片開發規劃”。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違法批准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八)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的;”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十、將本規定中的“瀉湖”修改為“潟湖”,“生態敏感區”修改為“生態環境敏感區”。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規定內容

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海岸帶的綜合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海岸帶,保障海岸帶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範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帶的具體界線範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據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的實際,結合地形地貌具體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陸海統籌、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開發、綜合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機制。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建設、旅遊、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協同做好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岸帶的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旅遊、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建設、旅遊、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沿海國有農(林)場依據海岸帶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岸帶規劃,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規定對與海岸帶相關的規劃編制和審批未作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海岸帶總體規劃及沿海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並與旅遊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岸帶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對開發強度、時序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
第十條 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範圍內、特殊岸段1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具體界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因重大建設項目需要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海灘、沙丘、沙壩、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帶範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控制圍堤建設。
嚴格控制在海岸帶範圍內開挖山體、開採礦產、圍填海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海岸帶範圍內生態敏感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劃為保護地帶,標明界區並發布公告,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瀉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省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嚴重污染、生態嚴重破壞等海岸帶受損或者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主導海岸帶土地一級市場開發,依據相關規劃,依法有序供應土地。
第十七條 海岸帶範圍內規劃用於旅遊開發的濱海優質土地資源,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用於濱海度假區和酒店及旅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海岸帶範圍內規劃用於臨港經濟區建設的土地資源,應當堅持大產業布局、大企業進入、大項目帶動,實施海岸帶土地資源的高效開發。
第十八條 海濱旅遊項目開發應當保護海岸帶自然環境、保持文化和社會多樣性,進行差異化開發,突出特色,保護海灘、沙丘及植被等景觀資源,旅遊配套設施應當向海岸線陸地一側布局。
第十九條 面臨海岸的建築物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低建築容積率、低建築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嚴格控制高層建築。
第二十條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養殖用地、用海管理,嚴格控制海岸線向陸地一側近海的規模化養殖項目和海岸線向海洋一側近岸的養殖項目。
養殖項目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應當依法編制土地成片開發總體規劃和土地成片開發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本省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或變相簽訂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協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規模。圍填海造地年度計畫應當與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圍填海造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
嚴格禁止污染嚴重、破壞性強、超出工程區承載能力的圍填海造地項目建設,防止對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後所形成的土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土地和海域資源的使用管理,對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造成海岸帶範圍內的土地和海域資源閒置的行為,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涉及海岸帶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做好記錄,並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如果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應當立即通知有權調查處理的部門到場處置,並現場移交,不得以非本部門管理職責為由而不受理舉報。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海岸帶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後,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批准改變海岸帶總體規劃及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的;
(二)超越許可權批准圍填海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與企業簽訂或變相簽訂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協定的;
(四)土地成片開發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完成,不採取有效措施阻止開發的;
(五)未按照本省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的;
(六)對海岸帶受侵蝕的岸段不進行綜合治理的;
(七)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瀉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敏感區的環境遭受破壞,未採取生態修復措施的;
(八)接到涉及海岸帶保護管理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九)其他違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我現就《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規定》修改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5月,省人大頒布實施《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規範我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有效貫徹落實《規定》,去年省政府部署開展了為期四個月的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專項檢查工作。通過檢查發現,《規定》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其進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安排,結合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起草了《草案》,經徵求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報省政府。2016年2月23日,《草案》經六屆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將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納入多規合一當前我省正在推進“多規合一”改革,《海南省總體規劃》將取代城鄉、土地、海岸帶等相關空間規劃,不再單獨編制海岸帶規劃。因此,《草案》刪除了海岸帶總體規劃及沿海市縣海岸帶規劃的有關內容,明確將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納入《海南省總體規劃》和市縣總體規劃。
二是將海岸帶200範圍內相關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為了鞏固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專項檢查成果,建立健全海岸帶管理長效機制,《草案》規定了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範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管控和保護。目前,我省“多規合一”初步成果已劃定海岸帶生態敏感Ⅰ類紅線區(即海岸帶200米範圍內區域)16.93平方公里,海岸帶生態敏感Ⅱ類紅線區(即海岸帶200-300米範圍內區域)49.75平方公里。
三是嚴格規劃管控,規範海岸帶審批管理。《草案》規定,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和市縣總體規劃,並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不得辦理審批手續;確需建設的重大建設項目不符合規劃的,經省和沿海市縣政府依法調整規劃後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時,《草案》還明確了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批准在海岸帶200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及《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對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查。環資工委認為,《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3年實施以來,為規範我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省政府在去年對我省海岸帶的保護與開發進行了為期四個月的專項檢查中,發現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檢查的基礎上,結合我省作為全國試點進行的“多規合一”,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主要將海岸帶內保護與開發建設納入“多規合一”,將200米範圍內相關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同時嚴格規劃管控,規範審批管理,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當前海南實際的,環資工委同意該修正案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同時,為便於操作,建議對修正案草案第三點第二段中“確需建設的重大建設項目”予以明確,或授權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以上意見,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市、縣、自治縣徵求意見,並就有關問題到部分市縣進行了調研,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生態環保廳、省外辦和其他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5月4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生態環保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將海岸帶管理納入我省目前正在推進的“多規合一”改革,建立健全海岸帶管理長效機制,對《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海岸帶規定》)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完善生態保護紅線區範圍和有關管控措施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草案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時,遺漏了海岸帶範圍內的海域部分,應當予以補充。另外,草案對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管控規定過於籠統,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分門別類、具體明確地提出要求。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範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二是,明確海岸帶範圍內陸地部分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管控措施,即:“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一切與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因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對未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其它陸地海岸帶,也提出了管控要求,即:“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範圍內的非生態保護紅線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市縣總體規劃,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市縣總體規劃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三是,對海岸帶範圍內海域部分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和海岸帶陸地二百米範圍內的生態保護紅線區,要求“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實行嚴格的管控和保護。(決定草案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條)
二、關於重大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問題。修正案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範圍內確需建設的重大建設項目,不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和市縣總體規劃的,經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調整規劃後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屬於有關專門規劃法規調整的範疇,在本條款中設定總體規劃調整的條件和程式不妥。同時,“重大建設項目”已在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管控措施中作了明確界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修正案草案第三條第二款。
三、關於海岸帶監管工作機制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縣提出,建立海岸帶巡查制度對於落實海南省總體規劃和市縣總體規劃,保護和開發利用海岸帶,有效防止侵占破壞海岸帶行為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作為《海岸帶規定》第二十三條:“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並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決定草案第七條、第八條)
四、關於海岸帶範圍內有關區域標明界區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海岸帶規定》第十二條關於“將海岸帶範圍內生態敏感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劃為保護地帶,標明界區並發布公告”的規定,已與有關條文進行了合併,無需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規定第十二條。(決定草案第四條)
五、關於生態保護紅線區內不符合總體規劃的既有生產建設項目的處置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縣提出,對於生態保護紅線區內不符合總體規劃的歷史遺留的既有生產建設項目的處置問題,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法規應當授權省政府予以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作為《海岸帶規定》第二十八條:“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區內不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和市縣總體規劃的既有生產建設項目的處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決定草案第九條)
此外,還對《海岸帶規定》的部分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並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3月29日對《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當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工委、省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沿海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編制的主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海岸帶既涉及到沿海鄉鎮,也涉及到沿海國有農(林)場。在我省的規劃體系中,國有農(林)場規劃是特定地區規劃中的一種類型,在沿海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的編制主體中應當包含國有農(林)場。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中增加“沿海國有農(林)場”作為海岸帶規劃編制主體之一。
二、關於海岸帶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與第二十七條均涉及舉報的內容,應當合併。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五條的內容合併到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沿海退縮線的設定和管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從嚴、科學設定和管理退縮線問題。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修改為:“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範圍內、特殊岸段1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具體界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因重大建設項目需要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關於圍填海造地的管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規模。圍填海造地年度計畫應當與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銜接。”
五、關於法規施行時間的問題。鑒於法規施行需要一定的時間做好宣傳和準備工作。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及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醞釀3年之久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目前我國由省級地方人大制定、唯一現行有效的有關海岸帶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近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綜合法規處負責人接受採訪對該《規定》進行解讀。
科學引領、規劃先行
問:今後海岸帶規劃如何制定?
答:海岸帶規劃是海岸帶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和手段,是加強海岸帶管理的核心制度,新《規定》予以了明確:一是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二是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沿海國有農(林)場依據海岸帶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岸帶規劃,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是海岸帶總體規劃及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並與旅遊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退縮線是保護成敗的核心
問:對海岸帶的保護是從什麼角度考慮進行的?
答:退縮線問題是關係海岸帶保護成敗的最核心問題,過於近海建設各種建築物必然導致岸線資源的嚴重破壞和污染,同時也會使建築物遭受海浪、風暴潮的侵蝕,在這個問題上就必須進一步從嚴科學規範,從而保護好淨土。法規為此明確: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範圍內、特殊岸段1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改變了先前本省同位法中“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現象。
臨海建築物必須限制高層
問:對臨海建築物的設定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答:新法規規定了臨海建築物的規劃建設原則。海岸帶的開發建設美不美,能不能將海岸帶建設成為美麗之帶,關鍵在於規劃。如果面臨海岸的建築全部都是20至40層的高層建築,其後都是相對低矮的建築,美麗的大海就變成了少數人眼裡一道靚麗的風景線,大多數人就只能是“一樓障目,不見大海”了。因而,新《規定》在明確面臨海岸建築物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低建築容積率、低建築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外,還特別規定要嚴格控制臨海高層建築。
海灘不得“私屬化”
問:對海灘屬性問題如何界定?
答:海灘被劃分為灘涂,依法屬於全民所有,只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目前濱海陸地是我省房地產和旅遊開發活動最為旺盛的區域,一些企業在取得濱海土地的使用權後,由於靠近海岸,非法對海灘採取各種形式的所謂“私有化”、“私屬化”措施。為了遏制這種非法行為,《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嚴厲管控圍填海造地
問:對圍填海造地問題如何處理?
答:造地事關生態環境的保護,應當進行充分、科學的論證和環評。為此,法規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規模。圍填海造地年度計畫應當與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銜接。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圍填海造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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