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客體
- 外文名:The general object
- 性質:犯罪
- 類別:法律
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具體表現為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等合法權益。其次,犯罪客體必須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果某種社會關係只是由道德規範或者其他社會規範調整與保護,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調整與保護,則不可能成為犯罪客體。最後,犯罪客體必須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是客觀存在的,客觀存在的社會關係如果沒有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為犯罪客體。所謂“侵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實際侵害事實,如殺人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死亡;二是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威脅,或者說有侵害的危險,如殺人行為雖然沒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性。
我國刑法典在第2條、第13條中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各類社會關係的規定,是犯罪一般客體的主要內容。研究犯罪的一般客體,就是把刑法保護的所有社會關係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屬性,進而認識犯罪的階級實質,認識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了解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社會政治意義。犯罪的一般客體是刑法所保護客體的最高層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體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徵的依據,也是研究其他層次犯罪客體的基礎。 犯罪存在一般客體,說明任何犯罪行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整體,犯罪並不僅僅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而是犯罪人與國家、社會、人民利益的衝突。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刑法理論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
一般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