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涵義
(一)一物一權主義與一物多權和多物一權現象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得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性權利,為明確其效力並使其支配的客體範圍特定、便於公示,確保物權的實現及維護交易的安全,自羅馬法以來的物權法理論上遂抽象出“一物一權主義”。而國內學者對該主義似乎尤其偏好,諸多物權法著述將其奉為物權制度的一項基本規則。此點,已為眾所周知。
不少初習物權法者,就字面涵義來理解“一物一權”,認為其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物權,一個物權的客體也僅以一物為限。但在近現代社會,一方面有物權法上一物一權主義的奉行,另方面,因應現實生活之需要,“多物一權”與“一物多權”現象卻又大量出現並獲得了法律的普遍承認。例如:連綿不斷的土地本屬物理意義上的一物,卻被人為地於土地登記簿中分為數宗,並歸屬於不同的主體;一幅土地上得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地役權(或稱鄰地利用權)及地表上下之空間權等並存,形成土地上之物權權利群或權利束;一幢建築物得區分其單元、樓層及房間而由不同的所有權人獲得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及共用部分的共有權;法人財產權及法人所有權概念時常被提及,且通常被認為系法人對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智慧財產權、債權等財產的“集合體”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或“財團所有權”,與此相似,夫妻與家庭共有財產所有權通常也被認為是對家庭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一個整體而享有的所有權;在承認典權為用益物權之一種的立法上,允許典權人於典期內將典物轉典,從而在同一典物上並存原典權人的典權與轉典權人的典權;數項財產可以共同作為抵押物一併設定抵押權,企業則可將其所有的不同種類的財產作為集合體設定“企業擔保”或“財團抵押”;一物之上,得設定數個抵押權,動產之上則得發生抵押權與質權及抵押權與留置權的並存,甚至一項動產之上還可能發生原質權與轉質權的並存及留置權與留置權的並存等等。面對這些現象,若僅從字面意義來簡單看待一物一權主義,顯然難得其解,以致困惑叢生。
實際上,這些現象的存在,也引起了理論界對傳統物權制度中一物一權主義的深層思考,並引起了其確切涵義究竟應如何理解、在物權法中的基本原則之地位是否動搖等問題的討論。
學界分歧
1.對一物一權主義之要旨的不同歸納
1.物權在內容上為對特定的物的絕對支配權。2.物權在行使與實現上具有任意性與絕對權性。3.物權在效力上具有對世性與排他性。4.物權在保護上也具有絕對性。 (四)物權絕對性的限制
任何權利,皆有其限度,具有絕對性的物權也不能例外;主張物權絕對原則,決不意味著物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現代各國法上均對早期的極端個人本位的物權絕對無限制原則進行了修正,我國物權法的制定中,也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除民法上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定當然也適用於物權外,法律上對於物權絕對性的限制,主要體現在“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利”方面的規定上。同時,法律上關於物權優先於債權效力的例外規定,物權請求權或物權的追及效力得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權及取得時效期間之屆滿等原因而被阻斷的規定,也可作為物權絕對性的限制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