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三整治: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在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發文,即《安委明電〔2011〕7號》,《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具體見以下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
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安委明電〔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今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大力推進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各項工作,全國安全生產繼續保持了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仍是導致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的主要原因。為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力度,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國務院安委會決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全國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近期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一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依法嚴懲非法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迎接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重點範圍和重點內容
重點範圍: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點行業(領域)。
重點內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作為打擊重點。
(一)具有共性的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1.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
2.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
3.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4.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的;
5.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二)具有行業(領域)特點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1.煤礦: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關閉、限期內未實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區域違法生產或只生產不技改的;
(2)被兼併重組煤礦未按規定變更相關證照擅自組織生產的;
(3)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4)不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沒有能力採取“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
2.非煤礦山:
(1)非法盜採、超層越界開採礦產資源的;
(2)無合法勘查許可證或合法資質從事勘探活動,以勘探名義實際上從事採礦活動的。
3.交通運輸:
(1)駕駛人超載、超速行駛,以及無駕駛證、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無從業資格證駕駛運輸車輛的;
(2)客運車輛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或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
(3)非營運車輛違法載人的;
(4)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點;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的渡船。
4.建築施工:
(1)施工企業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範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轉包工程,違規託管、代管、掛靠等行為;
(2)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
5.危險化學品:
(1)超許可範圍生產經營的;
(2)未正規設計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未試生產備案就投入試生產運行的。
6.煙花爆竹:
(1)分包、轉包生產經營和出租、轉讓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2)違法生產、經營禮花彈或違規使用氯酸鉀的。
7.民用爆炸物品:
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從事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建設的行為。
8.冶金:
(1)違反法規標準進行高溫金屬液體生產、調運及車輛運輸的;
(2)違反法規標準進行煤氣交叉作業和檢修作業的。
(三)其他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今年以來發生的各類事故進行深入分析,將其他可能導致事故多發的非法違法行為也列為重點打擊的內容,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時間步驟
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擬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發動階段(4月中旬—4月下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實施方案,迅速層層動員部署,確保“打非”專項行動儘快在基層全面啟動。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媒體和宣傳方式,加大宣傳發動力度,營造有利於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實施嚴厲打擊的輿論氛圍。
請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指導督促地方相關部門認真履職,積極做好“打非”有關工作。實施方案於4月25日前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二)集中打擊階段(4月下旬—6月中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制定的實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礎上,對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公開嚴懲一批嚴重非法違法行為。要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發動民眾和媒體舉報,並做到有舉必查、查實必懲。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繼續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0〕7號)要求,認真做好“打非”工作有關數據的統計上報。
(三)檢查督導階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檢查督查活動,督促各單位針對暴露出的問題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打非”專項行動取得實效。要重點加強對已關閉和停產整頓、整合技改生產經營建設單位的抽查複查。國務院安委會將對各地開展“打非”專項行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各省級安委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部門於7月10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開展“打非”專項行動總結材料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後上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打非”專項行動要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開展“打非”專項行動作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舉措,切實加強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打非”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及時研究和解決突出問題;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抓好工作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各級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搞好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確保“打非”專項行動紮實有效開展。
(二)實施聯合執法。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組織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監察、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能源、工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頭治理,加強與司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加強地區之間的聯合執法,查清斬斷非法生產原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深挖根除非法違法行為背後的“保護傘”,剷除安全生產領域的黑惡勢力,防止前糾後犯、死灰復燃,防止新的非法違法行為發生。要創新手段措施,充分運用遙感、航拍、衛星監測和電子設備監控等先進科技手段,及時發現各種非法窩點,增強打擊實效;利用各部門現有信息平台,積極推進非法違法行為信息共享。
(三)依法嚴厲打擊。要抓住關鍵環節,明確打擊重點,對情節惡劣、屢禁不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違法行為,要重拳出擊,公開嚴懲,堅決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人的囂張氣焰,形成強大的影響力、威懾力。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和措施,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四)強化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的作用,鼓勵發動民眾舉報、媒體曝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快速反應的監督機制。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兌現獎勵,並注意保護舉報人相關權益。要堅持和完善“黑名單”制度,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猖獗、後果嚴重的地區和企業,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格責任追究。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發〔2010〕23號檔案的規定,強化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打非”工作的責任,對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不力、非法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懲處、安全生產秩序混亂的地方,要嚴格追究有關政府和部門責任人的責任,據情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嚴格事故查處,對非法違法事故查處實行掛牌和跟蹤督辦,對非法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負責人,依法從重處罰。
(六)建立長效機制。要堅持遠近結合,治標與治本結合,集中打擊與長效治理結合,一手抓集中開展“打非”專項行動,一手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開展“打非”專項行動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為制度規範,把“打非”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的軌道。要建立實施激勵機制,將“打非”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和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要針對非法違法行為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部門監管、屬地管理“三個責任”,切實加大安全防範、安全監管、責任追究“三個工作力度”,不斷鞏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