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1956年1月23日提出,經最高國務會議1956年1月25日討論後,下發給各地徵求意見。該草案又稱《農業發展綱要四十條》,是毛澤東1955年11月間起草的《農業十七條》基礎上擴充發展起來的。發表於1956年1月26日《人民日報》。1994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八冊。《草案》共四十條。面對正在興起的全國農業生產高潮,《草案》要求全國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合作基礎較好並且已經辦了一批高級社的地區,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其餘地區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一切條件成熟了的初級社,應當分批分期地使它們轉為高級社,不升級就將妨礙生產力的發展。《草案》提高了有關農、林、牧、副、漁生產的若干重要指標:其中,糧食每畝平均年產量,在黃河、秦嶺、白龍江以北地區,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黃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區,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嶺、白龍江以南地區,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棉花每畝平均年產量(皮棉),12年內,由1955年的35斤(全國平均數)分別增加到60斤、80斤和100斤。《草案》指出,採取增產措施和推廣先進經驗是增加農作物產量的兩個基本條件,並作了相應說明。《草案》還對開展農村科學、文化、教育、衛生等方面建設作出了規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