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發展綱要》的制定(1955年11月—1960年4月)

1955年底,農業合作化運動已達預期目的後,毛澤東就把農業發展的全面規劃這個大問題提上議事日程。1955年11月,毛澤東在視察杭州、天津等地時,分別同15個省、市、自治區委書記共同商定了“農業十七條”,這是第一個全面規劃中國農業發展遠景的藍圖。1956年1月,第二次杭州會議將十七條擴展為四十條,定名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簡稱“四十條”)。1957年9月黨的八屆三中全會加以修改。10月25日,中共中央將《綱要》正式下發,隨後發出指示,要求對此展開依次全民討論,再做修改。1960年4月經第二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作為正式檔案公布。為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綱要》的重點是突出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對工業的基礎作用。《綱要》提出要採取各種措施,鞏固、壯大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大力提高糧食和其他農作物產量,並分別規定全國各地區從1956年開始12年內糧食和棉花畝產年產量。還提出發展畜牧業、林業、水產業等多種經濟;堅持勤儉辦社,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增加糧食儲備;發展山區經濟;擴大耕地面積;辦好國營農場。《綱要》同時制定了農業商業、信貸、交通、郵電、廣播以及科學、文化、教育、衛生等方面的發展規劃。《全民農業發展綱要》的制定和實施,在中國第一個到第三個五年計畫期間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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