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8年1月21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1月12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2年1月21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規則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大會審議議案,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一事一議、一事一項議程。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參與各項審議、表決和選舉等活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章 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該屆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主任會議調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日期,並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依法召開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分組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專題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七條 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並獲得同意;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獲得同意,並由代表團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調整並公告開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四)提出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確認新選出代表的代表資格;
(六)決定列席和旁聽會議人員名單;
(七)組織代表視察並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八)決定成立大會籌備處,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九)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草案等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並將擬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徵求代表的意見,並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舉行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重慶警備區召集全團代表舉行代表團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代表團會議對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代表團團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和表決。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和計畫預算審查結果的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分別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六條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大會秘書長召集並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本次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決定大會副秘書長、大會會議日程、主席團會議日程、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人數為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但是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除外。
第十九條 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秘書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名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和通過的人選;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八)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
(九)決定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十)發布公告;
(十一)組織或者委託主任會議組織由會議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憲法宣誓;
(十二)決定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十三)決定其他應當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建議;
(三)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大會秘書處成立後,大會籌備處自然終止。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大會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各檢察分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政府參事,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會議期間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列席人員列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人員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檔案資料電子化,採用網路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議案內容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符合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的,可以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說明。
第三十條 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聯名向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代表聯名向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其餘各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後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主席團應當將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依照《重慶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將該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提出書面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將該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沒有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在大會閉會後三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提出議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主席團最後一次會議召開的兩小時前,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當予以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者交市人大常委會在大會閉會後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複議,作出決定。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複議的決定答覆提案人。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最遲應當在大會表決前舉行的主席團會議召開兩小時前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受理,並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與代表溝通、聯繫,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
辦理工作實行“兩次評價”制度,由代表對答覆函和承諾事項落實情況分別進行評價。代表對答覆函不滿意的,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辦理答覆;代表對承諾事項落實情況不滿意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召集有關方面研究後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決議。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的工作安排。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本屆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可以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將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專項工作報告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將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專項工作報告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就該專項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並將初步審議意見轉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其他重要專項工作報告的,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同時進行審議。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審查或者審議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列事項時,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部分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報告機關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或者審查意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或者審查結果報告對報告進行修改,由大會秘書處將修改後的報告或者修改情況的說明印發會議。
大會主席團提出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名、推薦和選舉。
第四十八條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並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名稱和職數。
設立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應當單獨列入會議議程。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需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可以先行通過個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次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推薦理由印發會議。
第五十一條 候選人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得票過半數的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前款所列人員提出辭職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其辭職請求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相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罷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前款所列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依法罷免的,其所任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出缺,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個別任命;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補選。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代表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市級國家機關提出的詢問,有關機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作出答覆。如詢問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由受詢問機關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或者有關的代表團同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作出答覆。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各檢察分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十一條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和有關部門。
第六十二條 提質詢案的半數以上代表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的,受質詢機關可以提出請求,徵得提質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再次作出答覆,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調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委員會成員。
第六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對調查的特定問題作出決議後,調查委員會自行撤銷。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八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七十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安排代表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言。
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統籌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必須獲得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就同一議題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一條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進行表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召開前,應當經過充分審議。代表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同意,可以不交付表決。
較多的代表對提請表決的議案、決議、決定草案中的部分條款有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將部分條款分別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地方性法規案、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選舉的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選舉結果,發布的公告,以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規劃、預算審查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並在重慶人大網、《重慶日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