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

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

《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房屋登記條例
  • 發布部門: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河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1年11月25日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歷史遺留問題
條例信息,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附則,條例廢止說明,

條例信息

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
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5日批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屋登記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開、便民、規範、高效,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的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本市市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

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頒發、換髮或者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必要時,房屋登記機構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

第七條

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徵收決定,導致房屋權利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三)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契約約定辦理轉移登記,購房人能夠提供已按契約約定履行應盡義務的有效證明的;
(四)預售商品房買賣契約簽訂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約定與購房人申請預告登記的;
(五)因繼承、受遺贈、協定離婚取得房屋權利的;
(六)權利人的姓名(名稱)、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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