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於2013年7月2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8月20日公布,2013年10月01日起施行。

根據2023年10月7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修改經過,辦法全文,

修改經過

2013 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8月20日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1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根據2023年10月7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和使用管理,保證軌道交通項目資金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進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運營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捷運、輕軌、單軌、有軌電車、市域快速鐵路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和鐵路、鐵路口岸及其配套設施工程。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是指從本市經營性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用於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全部作為市人民政府對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資金投入。
第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軌道交通的項目建設、融資還本付息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契約存續期的可行性缺口補貼等,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條 延伸到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軌道交通線路建設,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轄範圍承擔項目建設投資和今後運營費用。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和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貴州貴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貴安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本轄區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劃撥,對軌道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管理、監督和績效評估。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和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貴安新區管委會的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做好本轄區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劃撥工作。
交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發展改革、督辦督查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貴陽市公共運輸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規範使用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第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來源構成和分配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業服務業、旅遊、居住等經營性建設用地,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標準如下:
1.軌道交通經過的雲岩區、南明區、觀山湖區、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貴安新區,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其使用權出讓面積5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計提標準逐年在上年計提基數上增長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計提標準逐年在上年計提基數上增長30%;2026年1月1日起,按照2000元/平方米計提;
2.軌道交通經過的清鎮轄區,按照前目規定的對應年度計提數額減半計提;
3.軌道交通經過的開陽轄區,按照其使用權出讓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提,不設定增幅;
4.軌道交通未經過的修文轄區、息烽轄區,按照其使用權出讓面積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提,不設定增幅;軌道交通線路經過時,參照開陽轄區標準執行。
(二)城中村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部分或者協定出讓的低效用地,按照本辦法計提專項資金。
(三)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按照50元/平方米分配給市域快速鐵路項目、鐵路和鐵路口岸及其配套工程項目,其餘部分分配給其他軌道交通及配套項目。
根據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變化情況,需要調整前款規定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計提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協定出讓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第八條 市級出讓地塊相關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按季進行清算,並將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專項用於軌道交通項目。
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和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貴安新區管委會自行出讓收取土地有償使用資金的,由其財政主管部門按季清算,並將專項資金列入預算,專項用於軌道交通項目。
第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計提、劃撥的工作程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和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貴安新區管委會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季度統計本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數量,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統計結果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土地出讓數量匯總的結果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貴陽市公共運輸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三)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結合項目建設情況根據年度預算將市級計提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依法核撥;
(四)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和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貴安新區管委會的財政主管部門,於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計提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劃入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
第十條 貴陽市公共運輸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加強軌道交通項目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審計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對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和使用進行定期審計。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工作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管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和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人民政府以及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貴安新區管委會於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本區域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情況報市督辦督查部門。
第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拒繳、緩繳、截留、擠占、挪用、套取、減免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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