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雙重”領導和法制

《論“雙重”領導和法制》是列寧關於檢察工作的著名論文。寫於1922年5月20日。現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43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雙重”領導和法制
  • 作者:列寧
  • 時間:1912年5月20日
(1)對檢察機關領導體制問題,當時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常會中發生了嚴重分歧:一種意見是,大多數委員主張地方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受中央機關和地方的省執行委員會的“雙重”領導;另一種意見是地方檢察機關只受以總檢察長為代表的中央機關的領導。地方檢察長只能由中央任命。為此,列寧在擬定檢察監督條例時,電話口授這封信,並由史達林轉政治局討論。列寧在本文中提出和闡明兩個重要的法律思想。在領導體制上,地方檢察機關只能受中央領導、地方檢察長由中央任命。主張“雙重”領導的理由:一是反對官僚主義集中制,二是爭取地方的必要的獨立性。這些理由是顯然錯誤的。地方檢察機關只受中央領導的好處是:第一,有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法制工作同其他工作(如農業、工業等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質不同,法制不應該卡盧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另一套,應該而且必須是全國統一。法制不統一,是不文明和野蠻的一種表現。第二,有利於在司法中排除地方行政機關的干預。在當時,俄國人民仍生活在無法紀的海洋里,地方影響是建立統一法制和文明制度的最嚴重的障礙之一。只有實行中央直接領導,檢察機關才能夠有效地抵制地方影響和克服其他的一切官僚主義,保證法制在全國真正統一地實行。(2)檢察機關和檢察長的唯一職責就是維護法制的統一,使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檢察長有權利和有義務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別,不受任何地方影響。檢察長的唯一權利和義務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決。法院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審理案件時必須絕對遵守國家統一制定的法律,只是在量刑時考慮地方的情況,酌情處理。最後的結論是:主張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取消它對地方政權機關的任何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這不僅在原則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實際上反映了地方官僚和地方影響的利益和偏見。因此,地方檢察機關只受中央機關的領導。這些觀點和主張是科學地創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檢察機關的體制、正確發揮人民檢察機關的作用的重要指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