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解讀是在2016由文化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文化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6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部長雒樹剛簽署文化部第56號令,公布了修訂後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為什麼要修訂《辦法》?
答:現行《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礎上,於2004年修訂的,在規範藝術品經營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我國藝術品市場管理與發展的需要:一是部分條款不符合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需要通過修訂規章,簡化審批手續,壓縮審批時限,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二是近年來藝術品網路化、金融化趨勢明顯,但這些領域還是監管空白,沒有納入《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監管範圍;三是《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對藝術品市場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鑑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不規範等問題缺乏有效的約束條款;四是2013年國務院將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及國務院對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規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還沒有作出相應調整。
2.修訂《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以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為出發點,在明確監管對象、放寬市場準入、強化主體責任、劃清行業底線、開展信用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辦法》堅持對內容的底線管理,調整了監管範圍,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路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鑑定評估等納入監管領域。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髮展動力。建立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鑑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3.為什麼要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
答:2004年出台《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時,我國藝術品市場主要以書畫作品交易為主,多以“美術品”表述。但隨著行業的發展,藝術品門類更加多樣,人們更普遍和習慣用“藝術品”來統稱這個行業。2008年國務院確定的文化部“三定方案”也規定文化部對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鑒於此,我們在修訂中,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規章的名稱也進行相應調整,以適應管理和發展的需要。
4.《辦法》包含哪些新制度,為什麼要出台這些制度?
答:《辦法》建立了多個新制度,以促進公開透明交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是明示擔保制度。要求經營者明示藝術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價格等信息,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促進公平透明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也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二是盡職調查制度。藝術品消費者並非都是具有鑑別、鑑定能力的專業人士,因此經營者有責任應買受人要求,提供藝術品真實性證明。一些已開發國家對盡職調查也有明確規定。三是明確鑑定評估責任與義務。藝術品鑑定評估領域一直存在問題,明確鑑定評估責任與義務,有利於規範鑑定評估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四是信用監管制度。目前國家正在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主體責任,擴大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淨化市場環境。五是專家委員會制度。對藝術品內容的認定具有較強專業性,建立專家委員會制度可以為政府管理部門執法及藝術品進出口內容審查提供專家專業意見。
5.《辦法》調整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哪些,與之前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收購、銷售、租賃;經紀;藝術品進出口經營;藝術品鑑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等。其中,藝術品鑑定評估、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是《辦法》新增加的內容,這是考慮藝術品鑑定評估是亟需規範的領域,及對網路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監管需要。同時,《辦法》也取消了對“裝裱”、“比賽”、“諮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係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6.《辦法》對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作了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辦法》也相應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7.《辦法》在簡政放權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為落實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所有設立條件,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取消了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如活動方案、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契約、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場地協定等;壓縮審批時限,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8.《辦法》在規範藝術品市場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本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規範藝術品經營秩序,促進藝術品交易透明。《辦法》建立的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鑑定評估、信用監管等制度都旨在規範藝術品市場。《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檔案。《辦法》明確了鑑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式。
9.《辦法》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調整?
答:《辦法》根據違則對罰則進行了相應調整,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對罰款金額也作了相應調整。《辦法》對於經營有違規內容藝術品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於未及時備案、未明碼標價等違規情節較輕的行為,降低處罰標準,突出藝術品市場監管的重點。《辦法》將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為執法主體,這是考慮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完成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是宣傳文化系統共有的、惟一的執法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文化安全、規範文化市場秩序、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未成年人權益的職責。在實際監管中,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過委託授權肩負著藝術品市場執法與監管的任務。
1.為什麼要修訂《辦法》?
答:現行《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是在1994年版本的基礎上,於2004年修訂的,在規範藝術品經營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我國藝術品市場管理與發展的需要:一是部分條款不符合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需要通過修訂規章,簡化審批手續,壓縮審批時限,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二是近年來藝術品網路化、金融化趨勢明顯,但這些領域還是監管空白,沒有納入《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監管範圍;三是《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對藝術品市場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鑑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不規範等問題缺乏有效的約束條款;四是2013年國務院將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及國務院對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等方面做出的規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還沒有作出相應調整。
2.修訂《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以落實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為出發點,在明確監管對象、放寬市場準入、強化主體責任、劃清行業底線、開展信用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辦法》堅持對內容的底線管理,調整了監管範圍,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路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鑑定評估等納入監管領域。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髮展動力。建立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鑑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3.為什麼要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
答:2004年出台《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時,我國藝術品市場主要以書畫作品交易為主,多以“美術品”表述。但隨著行業的發展,藝術品門類更加多樣,人們更普遍和習慣用“藝術品”來統稱這個行業。2008年國務院確定的文化部“三定方案”也規定文化部對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鑒於此,我們在修訂中,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規章的名稱也進行相應調整,以適應管理和發展的需要。
4.《辦法》包含哪些新制度,為什麼要出台這些制度?
答:《辦法》建立了多個新制度,以促進公開透明交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是明示擔保制度。要求經營者明示藝術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價格等信息,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促進公平透明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也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二是盡職調查制度。藝術品消費者並非都是具有鑑別、鑑定能力的專業人士,因此經營者有責任應買受人要求,提供藝術品真實性證明。一些已開發國家對盡職調查也有明確規定。三是明確鑑定評估責任與義務。藝術品鑑定評估領域一直存在問題,明確鑑定評估責任與義務,有利於規範鑑定評估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四是信用監管制度。目前國家正在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主體責任,擴大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淨化市場環境。五是專家委員會制度。對藝術品內容的認定具有較強專業性,建立專家委員會制度可以為政府管理部門執法及藝術品進出口內容審查提供專家專業意見。
5.《辦法》調整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哪些,與之前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收購、銷售、租賃;經紀;藝術品進出口經營;藝術品鑑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等。其中,藝術品鑑定評估、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是《辦法》新增加的內容,這是考慮藝術品鑑定評估是亟需規範的領域,及對網路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監管需要。同時,《辦法》也取消了對“裝裱”、“比賽”、“諮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係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6.《辦法》對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作了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辦法》也相應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7.《辦法》在簡政放權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為落實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所有設立條件,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取消了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如活動方案、舉辦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契約、經費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場地協定等;壓縮審批時限,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8.《辦法》在規範藝術品市場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本次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規範藝術品經營秩序,促進藝術品交易透明。《辦法》建立的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鑑定評估、信用監管等制度都旨在規範藝術品市場。《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檔案。《辦法》明確了鑑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式。
9.《辦法》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調整?
答:《辦法》根據違則對罰則進行了相應調整,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對罰款金額也作了相應調整。《辦法》對於經營有違規內容藝術品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於未及時備案、未明碼標價等違規情節較輕的行為,降低處罰標準,突出藝術品市場監管的重點。《辦法》將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為執法主體,這是考慮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完成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是宣傳文化系統共有的、惟一的執法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文化安全、規範文化市場秩序、保護智慧財產權和未成年人權益的職責。在實際監管中,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過委託授權肩負著藝術品市場執法與監管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