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鑑定工作規程

藝術品鑑定工作規程

《藝術品鑑定工作規程》分總則、送鑒人、鑑定人、鑑定機構、基本要求、鑑定程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9章43條,主要內容是對藝術品的鑑定工作進行了規範,明確了藝術品鑑定機制和責任機制,規範了藝術品鑑定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藝術品鑑定工作規程
  • 標準標號:T/GAAA 0001—2018
  • 發布機關: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
  • 類    別:團體標準
檔案論證,檔案全文,

檔案論證

為助力構建規範高效、持續穩定的藝術品行業秩序,改善藝術品行業發展環境,10月20日,由中國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主辦的藝術品行業規範論證會在北京舉辦。對由“藝術品鑑定叢書”主編呂少民等組成的專家團隊撰寫的《藝術品鑑定工作規程》《藝術品評估工作規程》《藝術品鑑定人登記辦法》《藝術品鑑定機構登記辦法》等有關藝術品鑑定評估的行業辦法進行了研討論證。多位藝術品行業專家認為,這四項規程辦法內容細緻、方法實用。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藝術品鑑定工作,保障藝術品鑑定工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藝術品鑑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藝術品,是指書畫、陶瓷器、寶玉石、金屬器、雜項等五大類藝術品。
本規程所稱藝術品鑑定,是指藝術品鑑定機構組織藝術品鑑定專業人員,運用專門知識或科學技術對藝術品的真偽、歷史年代、優劣等做出鑑別、判斷並提供鑑定結果的活動。
第二章 送鑒人
第三條送鑒人是指在規定範圍內委託藝術品鑑定機構對其藝術品進行鑑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本規程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名義特殊需要,送鑒人均包括送鑒人的代理人。
第四條送鑒人對其委託藝術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藝術品擁有所有權或合法的占有權和處分權,且該藝術品不會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第三章 藝術品鑑定人
第五條藝術品鑑定人是指依法取得藝術品鑑定人資格證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藝術品鑑定人不直接受理送鑒人的鑑定業務,其鑑定工作由其所屬藝術品鑑定機構統一安排。
第七條藝術品鑑定人分別在本專業範圍內從事藝術品鑑定工作。
第四章 藝術品鑑定機構
第八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是指依法取得藝術品鑑定機構登記證、在一定範圍內從事藝術品鑑定工作的法人。
第九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規範開展業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保證鑑定結果的客觀、真實、合理。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條實行“背對背”制。一名召集人召集三名藝術品鑑定人各自單獨鑑定同一件藝術品,得出的鑑定意見用文字表述並由召集人匯總後交給藝術品鑑定機構鑑定終審辦公會核准。
第十一條實行“一票擱置”制。藝術品鑑定機構鑑定終審辦公會在核准召集人匯總的鑑定意見時,只要發現其中一名藝術品鑑定人的鑑定意見與其他藝術品鑑定人意見相左,即擱置本次鑑定意見。再次由召集人召集另外三名藝術品鑑定人重新鑑定,直至鑑定意見相同。
第十二條實行“終身負責制”。藝術品鑑定人在進行藝術品鑑定時,其所出具的鑑定結果由其本人終身負責,出現問題後不因時間、崗位和職務變化而免責。
第十三條藝術品鑑定工作中藝術品鑑定人以外的意見不予採納。
第六章 鑑定程式
第一節 受理與委託
第十四條受理鑑定。鑑定機構對送鑒人及其所持藝術品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明確送鑒人要求,主要包括鑑定目的、鑑定基準日、預期完成鑑定的時間等。
第十五條查驗藝術品。主要查驗藝術品的所有權證明或依法給以藝術品處分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委託。對相關證明、資料齊全的藝術品,藝術品鑑定機構安排送鑒人填寫《藝術品鑑定委託書》,載明藝術品名稱、規格、數量、來源、瑕疵、鑑定時間與方式等。
第二節 登記建檔
第十七條送鑒人按照藝術品鑑定機構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送鑒人填寫藝術品鑑定登記表,並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藝術品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對藝術品、送鑒人及送鑒人實名身份證明檔案進行拍照,並留存相關證件複印件;送鑒人填寫其實名信息、說明藝術品的瑕疵情況並由工作人員做好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條藝術品鑑定機構對送鑒人的藝術品不做託管。
第三節 預約藝術品鑑定人
第二十一條送鑒人辦理完登記建檔手續後,藝術品鑑定機構根據藝術品類別,預約相關專項藝術品鑑定人,確定具體鑑定時間。
第二十二條預約成功後,藝術品鑑定機構通知送鑒人於預約的具體鑑定時間持藝術品到藝術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四節 鑑定
第二十三條藝術品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指引送鑒人將藝術品移至監放點等待鑑定,鑑定工作由藝術品鑑定人依照“背對背”制、“一票擱置”制開展,並遵循“終身負責制”。
第五節 撰寫鑑定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由藝術品鑑定人在執行完藝術品鑑定工作後撰寫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藝術品編號;
(二)藝術品品名;
(三)藝術品規格;
(四)藝術品附屬檔案;
(五)藝術品照片;
(六)鑑定意見;
(七)鑑定時間;
(八)鑑定地點;
(九)藝術品鑑定人簽名;
(十)記錄人簽名;
(十一)鑑定機構簽章;
(十二)備註。
第二十五條藝術品鑑定人在嚴格按照“背對背”、“一票擱置”制度進行鑑定並撰寫鑑定意見書後,其出具的鑑定意見由召集人匯總後交給藝術品鑑定機構鑑定終審辦公會進行核准。
第六節 出具鑑定結果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根據最終核准意見出具鑑定結果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鑑定結果通知書應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使鑑定結果通知書使用者能夠全面、準確理解鑑定結果。
第二十八條鑑定結果通知書使用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鑑定結果通知書載明的使用範圍使用鑑定結果通知書。
第七節 錄入資料庫
第二十九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應及時將鑑定結果錄入其資料庫,並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第三十條藝術品鑑定機構須及時將資料庫資料向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備案,由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向社會公布,以供查驗。
第八節 歸檔保管
第三十一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將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資料(包括紙質版與電子版)分類歸檔、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下列資料:
(一)鑑定意見書;
(二)鑑定過程說明和總結;
(三)藝術品照片;
(四)影響鑑定結論的重要假設條件和限定條件;
(五)藝術品鑑定機構內部覆核記錄;
(六)鑑定項目負責人及參與鑑定工作的人員情況記錄;
(七)其他重要資料。
第三十二條紙質檔案保存一般不低於8年;電子檔案原則上不銷毀;鑑定目的涉及財產糾紛的,其檔案至少應保存16年;檔案保存期限最長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藝術品鑑定檔案的建檔、使用、保管、銷毀、保密等做出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對藝術品鑑定機構和藝術品鑑定人實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負責制定鑑定基本準則及標準。
第三十六條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對藝術品鑑定機構和藝術品鑑定人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對符合條件及要求的予以登記,編入藝術品鑑定機構名冊和藝術品鑑定人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送鑒人違反規定,委託藝術品鑑定機構鑑定其無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理藝術品權利的藝術品的,由送鑒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送鑒人違反本規程規定,未能向藝術品鑑定機構提出並聲明藝術品的瑕疵情況,藝術品在鑑定過程中由此而產生的損壞或變質等情況,由送鑒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送鑒人將已經藝術品鑑定人鑑定的藝術品進行複製,用複製品以贗代真或發生其他方式的商業行為(例如出售、抵押、轉讓等),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送鑒人承擔。
第四十條送鑒人與藝術品鑑定人惡意串通,或發生行賄受賄行為,由送鑒人和藝術品鑑定人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藝術品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藝術品鑑定機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藝術品鑑定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藝術品鑑定業務,或者冒用其他藝術品鑑定機構名義開展藝術品鑑定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藝術品鑑定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藝術品鑑定業務;
(四)出具虛假藝術品鑑定結果通知書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藝術品鑑定結果通知書;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人員從事藝術品鑑定業務。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程由廣州市藝術品鑑定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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