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勞動課程標準

義務教育勞動課程標準

《義務教育勞動課程標準》是2022年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基本介紹

  • 書名:義務教育勞動課程標準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出版社: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2年4月 
  • 頁數:60 頁 
  • 定價:12.0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0327666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叢書信息,

內容簡介

勞動是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過程,是人類特有的基本社會實踐活動。勞動教育是發揮勞動的育人功能,對學生進行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教育活動。勞動教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全面發展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意義。
勞動課程是實施勞動教育的重要途徑,具有鮮明的思想性、突出的社會性和顯著的實踐性,在勞動教育中發揮主導作用。義務教育勞動課程以豐富開放的勞動項目為載體,重點是有目的、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讓學生動手實踐、出力流汗,接受鍛鍊、磨鍊意志,培養學生正確的勞動價值觀和良好的勞動品質。

圖書目錄

前言/1
一、課程性質/1
二、課程理念/2
三、課程目標/4
(一)核心素養內涵/4
(二)總目標/6
(三)學段目標/7
四、課程內容/11
(一)第一學段(1~2 年級)/13
(二)第二學段(3~4年級)/16
(三)第三學段(5~6年級)/21
(四)第四學段(7~9年級)/27
五、勞動素養要求/34
六、課程實施/37
(一)勞動項目開發建議/37
(二)勞動過程指導建議/41
(三)勞動周設定建議/43
(四)學校與家庭、社區協同開展勞動教育建議/49
(五)課程評價建議/51
(六)課程資源開發與利用建議/57
(七)教學研究與教師專業發展建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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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成立於1949年10月。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設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檔案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直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八)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四)擬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訂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和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我國有關部門開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及相關機構、組織的聯絡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叢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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