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2004年12月09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表A-VI/2-1-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習樂乃助艇樂炒歡的最低適任標準對“在釋放時及釋放後負責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適任要求(第1欄),作如下修改:
1在第2欄中,在第7段的末尾增加以下兩項:
“與使用承載釋放裝置有關的危險”
“保養程式方面的知識”
2在第3欄中,在第.4小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文字:
“並操作空載或承載釋放裝置。”
3在第3欄狼拔中,在駝蘭提轎現有第.5小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文字:
“包括對煮狼催院空載和承載釋放裝置的正確復位。”
4在第4欄頸寒朽中,在第3段的末尾新增以下項目:
“應請訂櫃按照製造商關於釋放和復位的使用說明操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