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均按照《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轄區、縣只選舉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不選舉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 民主選舉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級政府以及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廣泛發動民眾,依靠民眾,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
選舉工作必須緊密結合生產建設進行,通過選舉促進生產,把選舉和生產一齊搞好。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四條 省和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以前,由本級革命委員會主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可設選舉辦公室,辦理具體事宜。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人民公社、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的領導。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本級革命委員會的領導。
第五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選舉委員會由十五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若干人。選舉委員會應由本級黨、政負責人,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組成。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提名,同有關方面協商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備案。根據工作需要,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秘書、宣傳、組織、選民資格審查、後勤等組織,負責處理選舉工作中的具體事宜。
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三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或革命委員會)提名同有關方面協商產生,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革命委員會)備案,下設辦公室辦理具體事宜。
第六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一)在所轄行政區內,負責《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貫徹執行,按照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向選民宣傳、解答有關選舉問題;
(二)制定本地區選舉工作方案,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
(三)劃分選區,確定、分配代表名額,規定選舉日期;
(四)組織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頒發選民證;
(五)受理選民對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並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六)組織各選區推薦、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組織各選區投票選舉,確定各選區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七)選舉結束後,負責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選舉結果,並將有關選舉工作的全部檔案、表冊、印章分別交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存查;
(八)管理使用選舉經費。
第七條 選區設立五至七人組成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在選舉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主持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區下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正、副組長,負責組織選民活動。
選區較多的較大的行政、生產、事業單位或戰線,可根據需要設立單位或戰線的選舉工作小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指導本單位或戰線若干選區的選舉工作;選民小組較多的較大的選區,可根據需要設立選區工作小組,代表選區指導若干選民小組的活動。
第三章 代表名額及分配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及分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決定。
第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五十萬以下的,選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超過五十萬不足一百萬的,選代表二百五十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選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五十人。
第十條 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的,選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最多不超過二百人。
第十一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不足三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過三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過五十萬不足八十萬的,選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超過八十萬的,選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二十人,最多不超過四百五十人。
第十二條 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人口在一萬以下的,選代表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在一萬至三萬的,選代表五十五人至一百一十五人;人口在三萬至五萬的,選代表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五人;人口在五萬以上的,代表名額不超過二百人。
第十三條 設在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地、市的所屬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的代表名額分配,原則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多於本級所屬單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如果這些單位的選民人數過多,其代表名額一般以不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為宜。
設在人民公社、鎮行政區域內的縣以上所屬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是否參加所在人民公社、鎮的選舉,還是只參加縣級的選舉,由縣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同這些單位協商確定。如果需要參加人民公社、鎮的選舉,這些單位應選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多於人民公社、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由縣級選舉委員會同這些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省軍區、軍分區以及駐我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部隊和軍事院校,選舉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省軍區商定;這些單位不選舉代表出席所駐縣、市、區、鎮人民代表大會。
鄭州市警備區和各市、縣、區武裝部選舉代表出席所駐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分配:鄭州市警備區五至九人;開封、洛陽、平頂山市武裝部三至五人;其他市、縣武裝部二至四人。
出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軍隊代表的選舉辦法,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通知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以有一個大體的比例為宜。但是,這個比例不得硬性下達給選民或代表,更不能用“指選”的辦法解決。主要應通過宣傳教育和民主協商的辦法,在整個選舉過程中,逐步求得大體上的體現。
設區的市、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一般婦女代表應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非共產黨員代表應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應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工、農勞動民眾(包括工、農、商各條戰線上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等)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各級、各條戰線上的黨、政國家幹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種專業人員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少數民族應區別聚居區和散居區的不同情況,按照《選舉法》第四章的規定,占有適當比例;解放軍、各民主黨派、愛國人士、宗教團體、歸僑等占有適當比例。
縣、社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一般婦女代表應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非共產黨員代表應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應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勞動民眾(包括工、農、商各條戰線上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等)不少於百分之三十;不脫產的大隊隊委、車間主任等幹部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各級、各個戰線上的黨、政國家幹部百分之十五左右;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等各種專業人員百分之二十左右;少數民族應區別聚居區和散居區的不同情況,按照《選舉法》第四章的規定,占有適當比例;解放軍、愛國人士、歸僑等占有適當比例。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十六條 選區應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選區不宜過大或過小,每個選區以能產生一至五名代表為宜。
第十七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縣直屬的機關、學校、廠礦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系統、按行業劃分選區。人口多的單位,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人口少的單位,可以聯合劃分選區。城市居民可以按居委會劃分單獨選區或聯合選區。不同系統、不同行業之間或這些單位與居委會之間的混合選區要儘量少劃。
第十八條 農村可以由相鄰的幾個生產大隊或以公社指導工作的片、管理區為單位劃分選區;較小的人民公社或較大的生產大隊,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第十九條 條選舉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應以生產大隊為單位劃分選區,居住分散的山區,也可以由相鄰的幾個生產隊或自然村劃分選區。
第二十條 中央、省、地、市和外地駐本縣、市、區的單位,應當分級歸口,按系統、按行業劃分選區或聯合選區。有的單位,領導機關和下屬機構分駐數地,應分別參加所在地的選舉,不得跨縣、市劃選區。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選民的年齡計算,應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用農曆計算出生日期的,應按公曆換算準確日期。選舉日,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選區領導小組要對登記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訓練,使他們懂得選民登記的有關政策、規定,明確登記方法和要求。然後,逐戶逐人上門登記,或者設立登記站,組織選民到登記站進行登記。登記後,張榜公布,有錯登、漏登、重登的應予糾正。最後召開選民會議莊重發放選民證,對不能到會領取選民證的,應由選區領導小組成員,親自發到選民手中。
第二十三條 凡取得選民資格的人,即可進行選民登記。對下列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長期居住城鎮而戶口不在城鎮的具有選民資格的人,可以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並參加選舉。但是,第一,要向他們講清,選民登記和戶口問題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選民證不能作為申報戶口的依據;第二,要取得選民資格的證明。非城市戶口在城市進行選民登記,應取得戶口所在地單位的證明或所住城市機關、廠礦、企事業、街道居委會等單位的證明。凡在居住地登記的,都要通知戶口所在地不再登記。
(二)臨時外出看望親友,外出搞副業人員和下鄉知識青年,均應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三)長期外出而又下落不明的人員,不予登記;若在選舉日前返回的,應予補充登記。外地流入農村選區的無戶口人員,生產隊已按社員對待的,可以在所在選區進行登記。
(四)經勞動和有關部門批准的契約工、臨時工、亦工亦農人員,大中專學校的寄宿生、走讀生,由所在單位進行登記,但要通知戶口所在地不再登記。
(五)幹部、職工調動,戶口仍在原單位的,應在現工作單位登記,並通知戶口所在單位不予登記。
(六)縣級機關住在市區,其工作人員參加縣的選舉,市里不予登記;工作人員的家屬,戶口在市的,由市區登記並參加選舉。
(七)行政關係在軍隊工廠的人員(包括在編與非編職工)以及經過批准的隨軍家屬,參加軍隊選舉,不在地方進行選民登記;為軍隊服務,而行政關係不在軍隊的人員,參加所在市、縣(區)地方的選舉,在地方進行選民登記。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予登記。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人民政府批准戴帽、現尚未摘帽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
(二)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期滿的在押犯和勞改釋放犯;
(三)監外執行、保外就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期滿的罪犯;
(四)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間被獲得假釋的罪犯。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人員應當暫停行使選舉權利,不進行選民登記:
(一)在押的未決犯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已決犯;
(二)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罪犯;
(三)正在勞動教養的;
(四)正在受刑事拘留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一)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假釋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正在受行政拘留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經醫院診斷證明或當地民眾(包括親屬)公認的精神病患者,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列入選民名單。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予登記。
第二十八條 麻風病及其他傳染病患者,符合選民條件的,應登記為選民。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提名前,要組織選民學習《選舉法》和有關規定,使選民熟悉和掌握提名的方法和程式。
第三十條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要充分發揚民主,走民眾路線。任何選民一人提議,三人以上附議,均可推薦代表候選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但要首先採取自下而上提名推薦候選人的辦法,充分尊重來自選民的直接提名推薦。
第三十一條 要堅持差額選舉的原則。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二條 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每個選民提名或附議代表候選人的名額,都以不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人數為限。
第三十三條 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時候,應向選民講清提名候選人要照顧代表性的意義,但不能因代表性而限制選民提名推薦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的領導幹部提名分配到基層選區參加選舉的人數不宜太多。分配他們下去,應先徵得所在單位選區的同意,並儘可能地分配到選民對他們比較了解的選區。這些幹部應參加基層選區的各項活動(包括選民登記、選民小組會和選舉大會),他們是否當代表候選人,同樣要經提名推薦和選民討論決定。被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要充分尊重選民的意見,認真依法辦事,不得強制保證當選。
第三十五條 各選區對選民依法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要如實上報,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任意增減和調換。各選區的代表候選人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匯總後,應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各選區公布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發揚民主,進行反覆討論,民主協商,充分尊重選民的意願,反對任何形式的包辦代替。經過几上幾下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如果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仍然過多,可以進行預選。各選區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七條 各黨派、人民團體和選民,在選舉日前都可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應和選民見面,也可以自我介紹,表明態度。
第七章 投票選舉
第三十八條 要做好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在選舉日前五天,各選區應再次公布選舉日期、時間、地點。
(二)認真核實選民人數。對選民登記後有遷入、遷出、參軍、死亡等變動的,應予補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況,推遲選舉日期,對新增加的十八周歲的選民,應予補登。
(三)製作票箱,統一印製選票,布置好選舉會場。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次排列應以姓氏筆劃為序。
(四)在選舉日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各選區應事先逐人登記,由本人委託投票人,並經選區領導小組認可,發給委託證書。
第三十九條 選民居住集中的選區,可以選區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居住分散的選區,可以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流動票箱,進行流動投票。
第四十條 選舉大會由選區領導小組主持,選舉委員會應派人參加。應向到會選民報告登記人數和實到人數,宣布候選人名單,民主通過監票和計票人員,由監票員當眾檢查票箱,憑選民證當場發給選票,並反覆講解投票的注意事項,爾後有秩序地進行投票。
第四十一條 流動票箱投票,應在監票員的監督下進行,並在本選區計票前完成。
第四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選區全體選民(即登記的選民人數)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三條 獲得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進行投票。
第四十四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可以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候選人,應按《選舉法》規定的法定人數,在沒有當選的、得票較多的人中確定,也可以另外醞釀確定。另行選舉,一般以二次為限。
第四十五條 各選區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主持選舉的人員,一次開箱計票,將投票人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名,經選區匯總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確定選舉是否有效,並予以公布。
第八章 召開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十六條 省、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召集。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本級革命委員會召集。
在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成立後,會議由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應由各方面的代表參加,可設常務主席若干人。
第四十七條 省、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一般採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推薦,或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推薦。經過几上幾下,充分醞釀、協商,如果候選人名額仍然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
省、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可以在代表大會上由代表一人提議、三人以上附議推薦;也可以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這些候選人的提出,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醞釀協商,走民眾路線,尤其要重視聽取所在單位民眾的意見,大會主席團匯總各方面提出的候選人名單,經過几上幾下,民主討論、協商,如果候選人名額仍然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四十八條 省、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鎮長、副鎮長,一般都應實行差額選舉。其差額數,除正職的候選人應多於一倍外,副職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委員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省、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都應實行差額選舉。其差額數應多於應選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四十九條 省、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以及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省、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鎮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的職權,因此,都應當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五十條 省、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不兼任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
第五十一條 省、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按《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省、市、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設省長、市長、區長、縣長一人,副省長七至九人,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五至七人;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由十三至十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委員若干人;鎮人民政府,設鎮長一人,副鎮長三至五人。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及人民公社、鎮選舉代表結束後,應普遍對選舉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凡沒有實行差額選舉或沒有按照《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數進行選舉或其他違背《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進行選舉的選區,應重新依法選舉。發現有蓄意破壞選舉工作的,應查清情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調離本行政區域後,他的代表資格即自行終止;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工作地點的,代表資格繼續有效。
第五十四條 關於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召開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時間安排:
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選舉工作,從武裝骨幹、發動民眾、進行選民登記、推薦確定代表候選人到進行民主選舉,一般需要安排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如加上人民公社的選舉,需要兩個半月左右的時間)。
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要聽取和審查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的財政預、決算和國民經濟計畫,要進行選舉,一般需要安排六、七天時間。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如有未盡事宜,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充或修訂。
修改決定
(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辭職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和公告,並根據需要任命新的組成人員。”
二、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地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區內選民的參選工作由開發區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負責,開發區協助做好工作。上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開發區選舉工作的指導與協助。”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選民的年齡計算,應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出生日期以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時間為準。”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員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當予以登記,選舉期間病發的,不行使選舉權利。”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對不便到場投票的選民,可組織二至三名工作人員帶流動票箱,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登門接受投票。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由選舉委員會登記造冊,本人在登記名冊上籤名或蓋章;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封好投票口並簽名。流動票箱投票必須在本選區計票前完成。”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除“或者勞動教養”、“或者被勞動教養”和第四項。
八、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確定選舉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第三款:“補選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