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漢語詞語)

明星(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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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漢語詞語,拼音míng xīng,注音:ㄇㄧㄥˊ ㄒㄧㄥ,古書上指金星;舊時指交際場中有名的女子;現指在某個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

2018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宣傳例會上,宣傳司司長高長力提出廣播電視邀請嘉賓應堅持“四個絕對不用”的標準,即:對黨離心離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員堅決不用;低俗,惡俗、媚俗的演員堅決不用;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演員堅決不用;有污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另外,總局明確要求節目中紋身藝人、嘻哈文化、亞文化(非主流文化)、喪文化(頹廢文化)不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星
  • 拼音:míng xīng
  • 注音:ㄇㄧㄥˊ ㄒㄧㄥ
  • 英譯:star, celebrity
詳細釋義,發展變化,涵義變化,形象建構,相關法律,法律條文,明星肖像,明星隱私,明星代言,

詳細釋義

1、明亮的星
莊子·盜跖》:“目如明星,髮上指冠。”
南朝·梁·劉孝威《奉和逐涼詩》:“長河似曳素,明星若散璫。”
2、借指織女星
清·孫枝蔚《七夕雜詠》:“誰家老婦焚香,禱罷明星暗傷。”
3、啟明星。即金星
《詩·鄭風·女曰雞鳴》:“子興視夜,明星有爛。”
朱熹 集傳:“明星,啟明之星,先日而出者也。”
唐·杜甫《曉發公安》詩:“北城擊柝復欲罷,東方明星亦不遲。”
明·唐寅《上吳天官書》:“明星告旦,而百指伺哺。”
4、指彗星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
裴駰 集解引 徐廣 曰:“ 皇甫謐雲彗星現。”
5、傳說中 華山 仙女名
唐·李白《古風》之十九:“西上蓮花山 ,迢迢見明星 。素手把芙蓉,虛步躡太清。”
6、稱有名的演員、運動員等
夏衍《兩個座談會書面回答》:“二十年來的電影事業說明了劇作家的待遇不如導演,導演的待遇不如明星,明星的收入當然不如製片家。”
孫犁《秀露集·書的夢》:“他是當時北方的體育明星,娶了一位宦門小姐。”
7、舊時稱交際場中有名的女子
茅盾《一個女性》:“她成了交際的明星。”
曹禺《日出》第一幕:“我還是個社交明星,演過電影,當過紅舞女呢!”
8、比喻傑出的人或文化、科學等方面的珍品
魯迅《墳·科學史教篇》:“迄今所述,止於昏黃,若去而求明星於爾時,則亦有可言者一二。如十二世紀有 摩格那思 ,十三世紀有 洛及培庚 ,嘗作書論失學之故,畫恢復之策,中多名言,至足稱述;然其見知於世,去今才百餘年耳。”
瞿秋白《家鄉的紀程》十五:“兵火革命之中,還閃著這一顆文化的明星。”
9、現指名氣很大的人,同義詞藝人
例如:電影明星、足球明星、全明星陣容、全明星隊、交際明星、歌手、網路明星等。

發展變化

涵義變化

“明星”作為指稱符號在前現代社會就已經出現,開始是指啟明星,後引申指眾星,並無對著名演員、運動員的喻指之義。
“明星”作為一個現代性文化概念,其首次使用是在1896年秋法國的梅里愛和路羅斯創立電影製片公司之時。其廣泛流行則應該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影明星一一弗洛倫斯·勞倫斯(也稱佛羅倫斯·勞倫斯
當音樂進入商品領域,成為可交換的價值,經濟利益的驅動立刻使競爭在音樂演奏者之間毫不留情地展開。明星,就是在這樣的競爭背景一下誕生了。
國際網際網路登入中國十多年以來,隨著網路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網際網路的逐漸普及,“網路明星”現象逐漸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網路明星”在通過網際網路成名之前都屬於典型的草根階層

形象建構

資本設計偶像明星形象的原始動力。
媒介平台是偶像明星形象的運作中心。真正促成流量思維在偶像明星工業體系中運行的是媒介平台。一些平台會依傍著自身的實力,不斷暗示著榜單的權威性,還有一些社交媒體平台通過互動設計,將榜單在顯著位置進行展示,時刻提醒著冬粉,排名越高,越有可能被更多人看見。但這自始至終都是一個“偶像—冬粉”的閉環,偶像明星並未走向過大眾。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媒介的一切規則都在鼓動著冬粉們進行偶像明星造神運動,讓冬粉感覺到自己能夠掌控偶像明星的未來。

相關法律

法律條文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014年9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下發通知,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明星參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但沒提及出軌等道德問題。
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正式實施,要求明星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2017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於支持電視劇繁榮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嚴禁播出機構以明星為唯一議價標準。
2018年11月9日,國家廣電總局下發《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文藝節目管理的通知》:堅決遏制追星炒星等不良傾向,嚴格控制綜藝節目嘉賓片酬,加大網路劇治理力度。對於綜藝嘉賓片酬,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作出明確規定,全部嘉賓總片酬不得超過節目總成本的40%,主要嘉賓片酬不得超過嘉賓總片酬的70%。
2019年4月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要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截至2020年7月3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規定,明星涉及虛假廣告代言,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除了會與廣告主等承擔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外,還將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等的行政處罰責任。
2021年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且須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才可繼續從事演出活動。

明星肖像

胡某於2010年在某社交平台開通賬號,積累了不少人氣。2015年,甲公司委託胡某編髮一篇介紹該公司產品的軟文。胡某編好後,將文章發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並配用了某明星的表情包。2016年,該明星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胡某及甲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胡某及甲公司辯稱,自己確實使用了原告的表情包,但是該表情包來源於網路搜尋,原告既然允許自己的表情包在網路世界廣泛流傳,就應當視為放棄了對於該表情包的肖像權。
法院審理後認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判決二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

明星隱私

明星的個人信息往往來源於機票銷售代理、酒店等公共服務單位或者此類單位的網路運營平台,這些敏感信息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能隨意對外泄露,除非內外勾結。不管買賣明星隱私信息的為何人,出於何種目的,這種行為都已經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涉嫌侵犯明星的合法權益,屬於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應受到法律的處罰。

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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