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茨伯勒男孩訴阿拉巴馬州”(Scottsboro Boys v. the state of Alabama)是轟動全國的案件,也是美國民權運動的一大前兆,並導致了美國最高法院兩個里程碑式的裁決,從而加強了所有美國人的基本權利。這一案件還清楚地提醒人們,憲法明文規定的神聖權利很少會馬上兌現,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司法闡釋和審議而逐漸得到發展。
“斯科茨伯勒男孩”案的故事不僅在民權史上,而且在憲法的發展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正是這一案件,使第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平等的法律保護”(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law)和“適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of law)的保證得到意義廣泛的解釋。這一案件還擴大了第六條修正案保證被告“由律師協助”(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的權利的範圍。特別要指出的是,這一案件最終導致無論在州還是聯邦的刑事審理中,所有美國人都可得到律師的幫助,同時還導致了一項任何種族或民族群體不得被排斥在陪審團之外的規定。《美國憲法》的第六條修正案包括旨在確保刑事被告接受公正審理的各項不同權利。一個關鍵條款是由律師代理的權利。但是,在美國歷史的大部分時期,請律師幫助的權利僅限於那些能支付得起律師費的人,還限定於聯邦司法管轄許可權內的罪行。但這種情況被這些“斯科茨伯勒男孩”改變了,他們被指控違反的是州的法律,並非聯邦法律,而他們一貧如洗,甚至無法養活自己,更不用說出錢請律師了。但最終還是提供了兩名律師,儘管遠遠不夠稱職。而且其中一名律師是田納西(Tennessee)州的房地產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一直醉醺醺的。另一名律師是當地的,但已有幾十年未出庭代理過案子了。
第一個里程碑式的最高法院裁決
“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Powell v. Alabama,[1932])一案是以9名被告中一人的名字命名的。美國最高法院在這此案中作出了一項里程碑式的裁決,宣布必須為這些面臨死刑的貧窮被告提供足夠的律師協助。這項裁決主要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適當法律程式”的條款。在推翻那項死刑判決的過程中,美國最高法院的絕大多數法官確信,“斯科茨伯勒男孩”案中所作的辯護起碼是不充分的。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指出,無論在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就這類嚴重的案件而言,律師的協助對適當的法律程式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此外,正如《美國憲法詞典》(U.S. Constitutional Law Dictionary)所解釋的:最高法院的裁決“通過第十四條修正案的‘適當的法律程式’條款,將第六條修正案有關律師協助的條款與各州相聯,儘管(此刻)在審理階段還只適用於可判死刑的案例。” 莫琳·哈里森(Maureen Harrison)和史蒂夫·吉爾伯特(Steve Gilbert)在其《美國最高法院裡程碑式的各項裁決》(Landmark Deci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一書中,也強調了這次裁決的重要意義。他們寫道:“從一開始,我們的州和國家憲法便特彆強調程式性和實質性保障以確保在公平的法庭上所有被告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情況下進行公正的審判。”
第二個里程碑式的最高法院裁決
但是,阿拉巴馬州不肯屈服,並重新就“斯科茨伯勒男孩”案提起公訴,即使對那兩名女孩進行體檢的醫生證實她們未被強姦,而魯比·貝茨本人在新的審判開庭前一個月時,也推翻了原來的供詞。被告中的兩人 —海伍德·帕特森(Heywood Patterson)和克拉倫斯·諾里斯(Clarence Norris)再次被判死刑。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二個里程碑式的裁決 — “諾里斯訴阿拉巴馬州”(Norris v. Alabama[1935]) — 再次推翻了死刑判決,這一次是因為阿拉巴馬州禁止非洲裔美國人進入陪審團。這項一致通過的裁決提到,黑人“一直被完全排除”在陪審團外,並稱某些人所謂非洲裔美國人不具資格參加陪審團反映了“一種極端的武斷”。
《牛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指南》(The Oxford Guide to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在對諾里斯案裁決重要性的評論中指出,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制度化地將非洲裔美國人排除在大陪審團和審判陪審團之外,剝奪了非洲裔美國人被告在(阿拉巴馬州)州法院享受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法律保護權利。”詹姆斯·古德曼(James Goodman)在其受到廣泛好評的《斯科茨伯勒的故事》(Stories of Scottsboro)一書中寫道,他們實際上被剝奪了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在一個一致贊成的意見中,美國最高法院支持這一辯護,即認為黑人被武斷和制度化地排除在阿拉巴馬州陪審團候選名單之外,違反了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的規定。”
就“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的裁決而言,隨後的最高法院裁決加強了獲得律師協助權利的保證。在“詹森訴策布斯特”(Johnson v. Zerbst,[1936])一案中,最高法院宣布,必須向所有在聯邦法院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提供律師。以前(自1790年以來),只有在聯邦法院中受到可判死刑罪指控的人必須有律師協助。20世紀40年代,最高法院將這一權利擴大到所面臨指控輕於“斯科茨伯勒男孩”所受指控的州重罪被告。許多州的最高法院也採取行動,要求提供律師 — 特別是在嚴重刑事罪案中。
但是,遲至1963年,仍有7個州未規定給所有州重罪被告提供律師。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吉迪思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案的裁決,使第六條修正案規定的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適用於所有各州及聯邦法院的重罪案,從而將整個美國納入這一軌道。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大法官宣稱:“在某些國家,被告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不一定是公平審判的必不可少和至關重要的權利,但在中國卻是。”
這一裁決是一個涉及美國憲法跌宕起伏故事之一的水到渠成的結果 — 1964年出版的《吉迪恩的呼籲》(Gideon's Trumpet)一書中有詳細記載。李·愛潑斯坦(Lee Epstein)和托馬斯·沃克(Thomas Walker)在其被廣泛引用的著作《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美國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for a Changing America) 中指出:“有關吉迪恩案的裁決至關重要......它將律師的服務帶給了以前無法享受律師協助的那一類被告。”
奧齊·鮑威爾(Ozzie Powell)和克拉倫斯·諾里斯的名字曾出現在那兩個里碑式的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中。他們倆於1946年獲假釋出獄。30年後,諾里斯尋求並得到了當時任阿拉巴馬州州長的喬治·C·華萊士(Geroge C. Wallace)的無條件赦免。華萊士以前支持該州的種族隔離政策,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法定的種族隔離政策在該州被廢除,華萊士州長便尋求改正過去的錯誤。1979年,諾里斯出版了他的名為《最後一個斯科茨伯勒男孩》(The Last of the Scottsboro Boys)的著作,記錄了他那段苦難的經歷。他死於1989年,在9人中最後一個離開人世。
20世紀30年代,“斯科茨伯勒男孩”曾得到形形色色的團體的支持,其中包括美國共產黨和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NAACP),該協進會是美國最早的民權組織。但是,該案的大多數被告最終獲得自由,主要歸功於斯科茨伯勒辯護委員會(Scottsboro Defense Committee),這是一個包括各種膚色美國人在內的總團體。歷史學家認為,為支持“斯科茨伯勒男孩”舉行的示威遊行和集會,是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現代美國民權運動的重要前兆。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一案件的裁決被視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極大地擴展了非洲裔美國人,實際上是所有美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