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書律(挾書令)

挾書律

挾書令一般指本詞條

“挾書律”是秦始皇在進行焚書時實行的一項法令:“敢有挾書者族”,即對收藏違禁書籍的人處以滅族的酷刑。“挾書律”和“焚書令”,都與欣賞和實踐法家專制思想有關。西漢王朝初期,制度基本上是繼承秦朝,“挾書律”也不例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挾書律
  • 挾書律:一項法令
  • 挾書:私藏書籍
  • :法則
  • 實行時間:秦始皇三十四年到漢惠帝四年
產生及廢止,挾書律與秦朝,

產生及廢止

挾書律,秦始皇三十四年,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頒布民間有私藏《》《》和百家書籍者族誅的法令。
西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西漢政府宣布廢除秦始皇焚書時頒布的《挾書律》,使得長期受到壓抑的各種思想和文化藝術得以正常發展。
漢書》卷二《惠帝紀
「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長樂宮鴻台災。宜陽雨血。」
東漢·應劭註:「挾,藏也。」三國魏·張晏註:「秦律敢有挾書者族。」

挾書律與秦朝

漢代學者屢屢把“挾書律”與秦朝的短命相聯繫。
秦自商鞅以後,法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一直奉行以法治國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國走向強盛,並最終統一中國。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亡國之恨和秦朝的高壓政策,激起了六國遺民的怨恨。加上春秋戰國“百家爭鳴”思想的餘波,各種思想包括對秦不滿的言論仍在社會中流傳。秦相李斯進言:“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趨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他上書建議秦始皇:“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等燒之;有敢偶語《》、《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由於秦法極端殘酷和酷烈,“焚書”、“坑儒”、“挾書律”等殘酷的思想專制手段也無濟於事,反而出現“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的局面,使秦王朝迅速走向了崩潰,最終以“暴秦”的形象載入史冊。為了避免重蹈秦之覆轍,漢代士人不斷反思秦亡的原因。他們認為秦朝滅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完全拋棄了古代聖王重視禮樂教化的傳統而專任刑罰。西漢儒學宗師董仲舒認為古代聖王治理天下“莫不以教化為大務”,“立太學以教於國,設庠序以化於邑,漸民以仁,摩民以誼,節民以禮,故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習俗美也”;“秦······重禁文字,不得挾學,棄捐禮儀而惡聞之,其心欲盡滅先王之道,而顓為自恣苟簡之治,故立為天子十四歲而國破亡矣。”大意為秦朝卻一反先王的做法,採用申商韓非之說,嚴法治國,禁止私學和民間藏書,使人們逐漸拋棄禮儀傳統而輕於犯法,最終導致了秦朝的滅亡。
東漢思想家王充的看法與此相似,“始皇前嘆韓非之書,後惑李斯之議,燔五經之文,設挾書之律……殄賢聖之文,厥辜深重,嗣不及孫”,他認為秦朝焚燒五經典籍,禁止民間藏書,極大地破壞了聖賢所確立的優良傳統,使秦朝的統治無法長久持續下去。實際上,漢代士人並不反對統一思想,比如董仲舒就提出了“罷黜百家,表章六經”的著名建議。不過他們主張採取溫和、誘導的方式來教化百姓,對秦王朝粗暴的行政強制手段非常反感,因而往往將秦朝的短命與它推行的諸如“挾書律”等暴政行為聯繫起來。
《挾書律》對於古文獻的保存和學術的傳授,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秦朝採取的暴力高壓政策,隨著秦始皇暴死於出巡途中,公子胡亥和宦官趙高偽造遺囑繼位後而登峰造極,極大的激化了潛伏壓抑已久的國內矛盾。秦朝強力推行的“挾書律”是一種文化專製法令,簡單粗暴,雖然在一定時期內維護了當時的思想統一,但是物極必反,“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終於被自己的暴政所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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